半島網3月19日消息 干洗的價值2800元錢的
名牌皮包“不翼而飛”,上門找店方索要
賠償,對方卻始終拒賠。無奈之下,郁悶的楊女士只好到寧夏路工商所投訴,最后,經工商人員調解,楊女士得到了800元的賠償。
據了解,2012年年底,楊女士將一年前購買的原價為2800元的名牌皮包放在某皮具
干洗店里進行換季清洗??墒堑搅私衲?月份,當楊女士到這家店里取皮包的時候,卻被店方告知,這個皮包已經找不到了。面對消費者的質詢,干洗店同意給楊女士一定的經濟賠償。但是由于楊女士已經找不到當時購買皮包的發票,加上店方認為在干洗收據上已注明,要求消費者在十五日內來取物品。因此雙方關于賠償額度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寧夏路工商所調解人員在了解原委后,向店方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顧客將皮包送到干洗店清洗,當干洗店收下皮包后,雙方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干洗店要保證皮包的安全、不被毀損或者丟失。另外,從干洗費用及皮包品牌判斷,皮包800元的價格應該合情合理。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協調,并考慮到皮包折舊問題,最終雙方同意,由店方賠償800元給楊女士。
半島數字記者
王君莉 通訊員 王玉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