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和妻子畢某2010年經法院判決離婚,2012年畢某稱孩子不是呂某親生的,并通過親子鑒定證實了這點,深受打擊的呂某大病一場,一氣之下于2012年11月將前妻畢某告上法庭。近日濟寧市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畢某限期付給呂某撫養費、精神損害
撫慰金共計3.5萬元。
濟寧市中區的呂某和畢某于2004年經人介紹后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的感情還算不錯。2005年11月,畢某生下一個女孩,此后兩人經常發生爭吵。2010年9月,畢某將丈夫呂某起訴到濟寧市市中區法院要求離婚,同時要求呂某每月付給撫養費500元,后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離婚后,孩子一直由畢某撫養。2012年5月,畢某再次將呂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孩子與呂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同時想給孩子改姓。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排除呂某與小孩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呂某得知鑒定結果后大病一場。
2012年11月,呂某將前妻畢某以及小孩的親生父親劉某告上法庭,呂某認為自己長期受到欺騙,孩子生下后也得到了家人的細心呵護,如今卻落得人財兩空,以后的生活質量也受到了嚴重影響。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畢某等兩人共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萬元。
2012年12月,濟寧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法院認為,呂某和畢某在2004年登記結婚,2005年生子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10年雙方離婚后,畢某變更訴訟請求不再要求呂某承擔小孩的撫養費。法院當年作出了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兩人離婚,小孩由其母親畢某撫養。2012年12月,法院開庭時根據鑒定結果,呂某和小孩不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另一男子劉某則與小孩之間在生物學上符合單親遺傳規律,即父女關系,畢某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
據此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鑒定結果足以認定孩子是呂某與畢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畢某與劉某發生不正當關系所生。畢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侵害了呂某作為配偶所享有的人身權益,給呂某精神造成了嚴重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畢某、劉某限期支付原告呂某撫養費損失2.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