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由該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提起的一起強制醫療案,并作出對被申請人馬某強制醫療的決定。據了解,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我省審結的首例
精神病人犯罪后被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案件。
今年47歲的馬某是郯城縣農民。2012年3月19日6時許,馬某因不滿
父母反對其
離婚,持鐵鍬砍擊母親鄭某頭部致其死亡。次日7時許,馬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馬某對殺死其母一事供認不諱。因馬某曾有精神病史,在日常生活中也表現出精神異常。2012年8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對馬某進行相關鑒定,確認馬某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0月31日對馬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同時查明,馬某與其妻、女分居多年,她們均不愿對其進行照顧;馬某之父年屆七旬,也無力對其進行看管。馬某與其父和妻女關系惡劣,對其二弟亦相當憎恨,在公安機關對其審訊時還曾揚言要加害其他親屬。
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我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數超過千萬。由于精神病人犯罪后不負刑事責任,他們回歸到社會后再次犯罪的現象屢屢發生,這一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訴法,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人,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提交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強制醫療的決定。結合本案實際,馬某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郯城警方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對馬某強制醫療的申請。
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決定對馬某實施強制醫療。決定作出后,馬某被交由公安機關送往郯城縣第二人民醫院(專門收治精神病人的專業醫院)進行強制醫療,所產生的費用由醫院所屬的本級政府承擔。
據主審此案的郯城縣法院刑庭法官張偉介紹,對馬某實施強制醫療,一方面防止他再次危害社會,另一方面由政府承擔費用對他進行良好的治療,幫助他盡快康復回歸社會。經本人或者家屬申請,強制醫療機構會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后,對病人解除強制醫療。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