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訊(記者 李玉濤 通訊員 張曉燕 厲翠菊) 兩姐妹通過注冊“
空殼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非法手段為他人辦理貼現業務,為他人貼現達10億余元,從中賺取60余萬元。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兩姐妹進行一審宣判,兩姐妹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和二年零六個月,以及罰金若干。
劉氏(化姓)兩姐妹從2010年3月開始,以中介人的身份,在那些急需貼現的企業和銀行之間牽線搭橋。從企業手中取得匯票,再到銀行進行貼現,從中賺取一定的好處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為了繞開銀行嚴格的審查,劉家大姐專門注冊了日照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和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兩家“空殼公司”,在銀行開立賬戶。
劉家大姐拿到急需資金企業手里的承兌匯票后,將承兌匯票背書至其自己的兩家“空殼”公司,后安排劉小妹通過其他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變造成大額發票,后與開具發票的公司偽造一份虛假購銷合同,利用承兌匯票、購銷合同、變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其經營的公司的名義到銀行辦理貼現業務。
貼現后其將貼現款扣除“好處費”后,余款打到急需資金的企業賬戶上。一年半的時間,兩人貼現承兌匯票1075張,金額達到106403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姐妹均對犯罪行追悔莫及,主動認罪。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兩姐妹進行一審宣判,劉大姐因犯
非法經營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劉小妹因犯非法經營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據介紹,在日常交易過程中,常有付款人因手頭流動資金緊張到銀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給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在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某個指定日期去銀行無條件地承兌資金。
對于持有未到期的承兌匯票的企業而言,如急需周轉資金,可以向銀行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后,將未到期承兌匯票交給銀行,提前獲取資金。
但由于很多銀行正規的辦理手續很是繁瑣,讓急需資金的持票企業不勝其煩。劉氏姐妹正是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