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1月16日訊(記者 郝園園)
政府投資項目需要進行稽察,一旦發生違規行為,可暫停撥付、收回財政性建設資金……16日記者獲悉,本市出臺《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的,市稽察辦可以建議市政府有關部門暫停撥付、收回財政性建設資金或者暫停、撤銷項目:違反項目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未依法進行招標、投標或者拒絕接受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的;資金使用不符合投資概算和嚴重違反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的;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地址的;建設項目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