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12月31日對外發布了《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聯合制定的共13條的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司法解釋認為,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有關專家表示,過去司法機關高度重視受賄案件的查辦,司法解釋的出臺,說明司法機關對行賄案件也逐漸重視,這樣有利于從行賄這個源頭抓起遏制腐敗。“兩高”在歲末之時發布司法解釋,也提醒人們在節日的禮尚往來中,加強廉潔自律。
另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據新華社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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