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賈廣鵬通訊員 陸訓清) 近日,消費者滕女士購買了一套床體,銷售方送貨上門時由于安裝人員操作失誤砸壞了滕女士家的木地板,但安裝人員和銷售方均不給予賠償,最終在即墨市消保委調解下,滕女士獲賠600元。記者從即墨市消保委了解到,如果銷售方在提供商品的過程中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壞,銷售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消費者滕女士在即墨市長江二路一家家具商場購買一套床體,雙方約定由銷售方負責送貨上門安裝。可就在安裝過程中,由于安裝人員操作失誤,床體落在木地板上,造成剛剛鋪設的木地板嚴重損失,新鋪的實木地板上有了兩處明顯的砸痕?!罢l想到給砸得這么厲害,剛鋪好的地板誰看了也心疼啊。”滕女士說。
自己看到木地板被砸壞,要求安裝人員給予賠償,但安裝人員聲稱只負責安裝,賠償不應該找他們。隨后滕女士又找到了床體銷售者,但銷售者也不想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說給我造成損失的是安裝人員,應當向安裝人員追償,不應該找他們?!彪空f,自己看到協商不成,銷售方和安裝人員都不愿意承擔責任,自己只能到消保委投訴。
接到投訴后,即墨市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進行調查,經過查證,消費者投訴屬實,滕女士的實木地板確實有兩處明顯的砸痕,而且需要重新更換 。銷售方也承認安裝人員是他們安排的,但他們是在大街上找的流動零工,無法聯系,不能為安裝人員埋單。
“消費者認為銷售者承諾送貨上門、安裝,出現事故銷售者應當負責,堅持要求賠償,這也是正確的?!惫ぷ魅藛T說,由于銷售方承諾送貨到門安裝,在安裝過程中安裝人員操作失誤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應當由安裝人員或銷售者承擔責任,而且由于安裝人員拒不賠償又屬于流動零工,導致銷售方無法查找,因此銷售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過工作人員多次與銷售方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銷售方最終同意為滕女士賠償600元,由滕女士負責更換地板。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及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的過程中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壞,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即墨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此類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付款后最好與銷售者簽訂送貨安裝簡約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送貨時間、質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便于出現意外時消費者維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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