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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標牌須前后車窗各一個
公安部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23號令)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規定和《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124號)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123號令對校車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等行為記12分。
【校車審查】校車使用許可須報政府批 124號令明確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職責和事項。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于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和停靠站點。
【校車標牌】校車標牌須放前后車窗處
124號令規范校車標牌核發條件和程序。規定對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并在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校車標牌記載了校車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以方便各部門加強校車日常管理。
【校車司機】校車駕駛人每年參加教育
124號令規定了校車駕駛人需要滿足的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是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是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是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是無犯罪記錄;六是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另外,124號令對校車駕駛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校車駕駛人要每年參加審驗教育。規定校車駕駛人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據《新京報》記者 劉鵬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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