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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湖南邵陽人石燕飛攜帶汽油瓶沖入邵陽自來水公司的會議室,向正在開會的領導們潑灑汽油并點火。最后的結果是 ,石燕飛因傷勢過重 ,在醫院不治而亡。公司的經理及兩名副經理被火燒跳樓而亡。
造成這一慘劇的原因,是提前從自來水公司退休的石燕飛不滿意公司拒絕為其二女兒安排工作。在此之前,她的大女兒已經進入該公司工作。
火光鮮血所映照的,是一項在國企內部曾普遍存在、但早該消失的福利——接班頂替制度。在大學生就業形勢嚴峻的大背景下,雖然這項制度早已取消,但國企員工通過關系為其子女安排工作的潛規則依舊存在。
學者認為,這種具有內部福利性質的利益輸送,必然要擠占在“拼爹”時代明顯處于劣勢的寒門子弟之利益。而可能造成的結果則是中國底層向上流動的渠道進一步變窄。
頂替制度的存廢 頂替制度的普遍實施,一方面使年老退休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另一方面促進了勞動力更新,提高了工人隊伍素質。但從1986年10月1日起,該制度被取消。
看到邵陽縱火案的新聞,薛杰舉有些不可思議。“到現在這個時候了,他們還有以前頂替的想法。”現任頤中煙草(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的薛杰舉雖然已經分管人事工作十多年了,但在他的印象中,“頂替”早已成為了一個歷史名詞。
子女頂替,又稱接班頂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職后,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這是國企招工的重要方式,也是當時人人耳熟能詳的社會現象。
在頤中煙草任職之前,薛杰舉一直在政府部門從事與國有企業相關的工作。對于這些年國有企業人事制度的變遷,他有著比較多的了解。
在薛杰舉的印象中,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以前,接班頂替的現象在青島各大國有企業里非常普遍。
據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編輯王愛云查閱資料得知,允許職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是1956年1月14日勞動部發出的《關于年老體衰職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問題復輕工業部的函》中首次提出的。
“我們要把這個制度放到當時的背景下去看。”薛杰舉說。
當時的背景是,建國之初,解放前遺留的輕工企業年老職工較多。為鼓勵年老體衰或常年有病不能堅持正常生產的工人退休,勞動部同意這些企業社會招用工人和職員時,可適當吸收退休后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的子女參加工作;對一些年老體弱已夠退休養老條件的職工的子女,確實符合企業需要條件,又在當地城市中有戶口者,可以頂替工作。
根據中央指示,我國從1961年至1963年開始進行了大規模精減職工的工作。在這一工作中,職工退休、子女頂替參加工作作為鼓勵城市中老、弱、殘職工退休的一種政策全面實施,并逐漸作為一種就業制度確立、延續下來。
到了“文革”時期,正常的退休被中止。等到“文革”結束時,企事業單位職工日益老化。為了妥善安置退休職工的生活,并促進工人隊伍的更新,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據《暫行辦法》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后,“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職工退休退職、子女頂替制度的普遍實施,一方面使年老退休職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另一方面促進了勞動力更新,提高了工人隊伍素質,對提高勞動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重要的是,這一政策的實施,對減輕城市就業的巨大壓力,拓寬上山下鄉知青返城途徑,維護社會的安定,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頂替制的諸多弊端開始逐漸顯現。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合同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
國進民退,福利回歸 “這種國有企業工作比較輕松 ,而且福利待遇也比較好,沒必要再費勁考公務員。”
薛杰舉還記得,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正是頂替制度停止的時候。那個時候,國有企業效益不好,很多長期虧損的國企都很難招工,更別說讓子女頂父母的班了。“而且,像紡織企業之類的輕工業國企,干起來比較累,那個時候私營經濟那么活躍,很少有人愿意頂父母的班。”薛杰舉告訴記者,90年代之后,青島的國有企業基本上已經沒有子女頂替接班的情況了。
但頂替制度的廢止,并不意味著頂替現象的消失。在缺乏制度支持的情況下,頂替依然存在,卻已經變異成為了“為職工子女安排工作 ”的形式。這種原本是退休職工福利的制度,在壟斷性國企“金飯碗”的誘惑下,早已成為了一些國企內部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