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楊濤 7月21日,江蘇泰興12歲男孩楠楠在經過交叉路口時,手觸到了人行道紅綠燈信號桿,瞬間被擊倒在地,目前醫院已下達病危通知書。交警部門表示,信號燈使用方是交警部門,但管理屬住建局。(7月23日《揚子晚報》) 悲劇本可以避免:信號燈桿開關盒上的蓋子失蹤,并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甚至之前就曾有好幾位路人被電過,只是沒有造成這位小男孩那樣的重傷害。然而,有關部門仍然不及時維修,任憑破損的公共設施釀成大禍。這說明,光靠事后賠償,根本不能警示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履職,盡心維護公共設施。因為,事后賠償是集體承擔的一種經濟責任,還往往由國庫埋單,這對管理人員無關痛癢。事實上,在這以前,全國各地因為公共設施傷人的訴訟也不斷發生,有關管理部門作出賠償的例子也不在少數,但仍然沒有換回信號燈管理人員的盡心盡職。
公共設施的管理需要多管齊下,尤其需要事先的防范和懲戒措施。對于公共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和財產損害的,不僅相關管理部門應賠償公民的損失,有關責任人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紀檢和檢察機關更要及時啟動違紀和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如此才能倒逼管理人員加強責任心,及時維修公共設施,避免不應有的傷害。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孟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