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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貴峰 針對“全國普查自來水合格率僅50%”的消息,住建部回應稱:2009年全國城市自來水廠出廠水質達標率為58.2%;2011年最新抽樣檢測顯示,自來水廠出廠水質達標率為83%;我國城鎮供水總體安全,近年來水質不斷提高。(5月11日《新京報》) “2009年全國城市自來水廠出廠水質達標率58.2%”,雖然與此前報道的“50%”仍有出入,但在事隔三年之后,有關全國自來水水質的一個基本數據,總算得到了官方姍姍來遲的權威確認。同時,“83%”的最新抽樣檢測數據也得到公布。可問題是,單靠 2009年58.2% 、2011年83%這兩個孤零零的數據,就能證明“城鎮供水總體安全”嗎?
嚴格地講,這兩個數據其實并非“同一口徑標準”下的數據——一個是“普查”數據,一個是“抽樣”數據,兩者實際上并不具有嚴格的可比性,得出“水質進步”的結論難以令人信服。再者,兩個數據所指的都僅是“自來水廠出廠水質達標率”,而“出廠水質”與“供水水質”并非兩個完全等同的概念。陳舊的供水管網會形成“二次污染”,即便“83%”的數據是真實的,也并不能保證“城鎮供水總體安全”。
能夠完整說明描述自來水水質的真相,除了上述兩個數據之外,至少還包括以下內容:其一,自來水水質不達標不合格的具體城市、水廠,究竟都是誰?其二,水質不達標不合格的具體內容、詳情是什么——究竟是哪些指標不達標,是重金屬污染、化工化合物污染,還是細菌污染?其三,導致這些不達標污染的具體原因是什么,是水源污染,還是管網污染,或者是自來水處理工藝造成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屬于“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的政府信息,更應“重點公開”,并且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三年來,有關水質監管部門僅僅被動地發布兩個孤零零的數據,既沒有對相關水質檢查檢測信息“主動、重點公開”,也沒有“及時、準確公開”,顯然明顯違反《條例》規定。不僅直接損害公眾對自來水真相的知情權,更進一步妨礙相應的監督權,而沒有了知情權、監督權,“城鎮供水總體安全”一說恐怕難以令人信服,也無法長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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