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日前,一個平均年齡約50歲、主要由中老年婦女組成的“大媽討債團”,被河南省睢縣法院一審判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根據一審判決書,從2013年至2016年,這群大媽團伙共有29次尋釁滋事行為,參與各類債務糾紛。(8月7日《新京報》) 據媒體報道,“大媽討債團”的“老弱病殘”特征十分明顯。如作為討債團骨干成員的高云,不僅是一位領低保的農村大媽,而且還是一名“雙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而另一位討債團骨干成員蘇木香(化名),同樣也是一位長期患有多種重癥的病人……就此而言,該“大媽討債團”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一個“老弱病殘討債團”。
當然,無論討債團人員的具體身份特征是什么,是否屬于“老弱病殘”,都不能成為她們非法討債的理由。這正像當地警察指出的,“不應當因為其成員的性別和年齡加以特殊對待。”但進一步站在根本治理“大媽討債團”、深入剖析此類現象滋生成因的角度,恐怕又必須意識到,“大媽討債團”的“成員性別和年齡”及其背后特殊的“老弱病殘”生活狀況,實際上是一個無法忽略的重要問題。
很明顯,“大媽討債團”現象之所以有條件滋生,除了現實中確實存在大量通過一般正規途徑難以及時解決的債務糾紛,另一個重要的客觀事實在于,現實生活中,同樣不乏大量生活狀況十分窘迫的屬于“老弱病殘”性質的大媽。如據報道,在河南商丘市,類似的“老弱病殘”討債團體還有許多,而這些討債團體人員,不僅在身體上屬于“老弱病殘”,而且在其他生活方面也處于某種“貧瘠無依”狀態。
這種語境下,要想有效治理“大媽討債團”這樣的討債現象,關鍵還在于,必須從源頭上徹底祛除其滋生土壤——使類似大媽這樣的老弱病殘人員、社會邊緣群體,無論在物質還是精神情感層面,都能有所依靠和寄托。而要做到這一點,無疑需要我們在收入、健康、精神層面,全面加強對各種“老弱病殘”群體的救濟幫扶。否則,如果不能祛除源頭的土壤,僅靠法律上的嚴厲懲戒,即便能暫時消除“大媽討債團”現象,恐怕也是治標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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