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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記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是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這項內容像是扔到原創音樂界的一枚炸彈,受到了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 原創音樂出版3個月后,只需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隨意翻唱,簡直就是匪夷所思。在這里,音樂著作權人被完全晾到一邊,不僅三個月就將失去作品著作權,而且收費事宜也全由“被代表”的集體組織說了算,不得不說是“強調集體組織、淡化個人權益”的倒退。
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應該也必須具體到每一位個體的精細管理;“打包式”的集體管理,本身就是對著作權人權益的漠視。為什么這么說呢?簡單分析不難發現,其一,對著作權人而言,私權再“渺小”也是私權,相關方面不能因為當前著作權管理的混亂,就利用修法的方式,進一步剝奪著作權人僅剩的私權。
其二,通讀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不難發現,參與集體管理的音著協等機構,被賦予了一定意義上的“中間人”的角色。而諸如此類的“中間人”,到目前為止 ,還遠遠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公益組織”。“三個月版權”給人最大的感覺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兩頭通吃”——一方面吃原創者的創造成果,只要超過三個月,原創者對別人翻唱自己作品就幾乎無多大話語權;另一方面又吃“使用者”,使用者需在一個月內給集體管理組織付費,而對組織給權利人付費的規定,卻沒有時間限制。
筆者認為,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摻雜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體進來,比如集體管理組織,比如互聯網企業,真正的著作權人反而被冷落和邊緣化了。好在包括眾多音樂人在內的各界人士,都在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些涉嫌剝奪著作權人權益的條款,或表示不滿,或認為應該改進。希望有了各界人士的積極行動,較之現在的修改草案,著作權法修法的最終形態會有很大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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