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日前獲悉,作為“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協調小組”的牽頭部門,住建部正抓緊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下稱“條例”),起草完成后將交國務院法制辦審訂。據了解,“條例”草案擬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徑進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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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此次“條例”草案起草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住建部方面希望在2012年三季度末,也就是2012年10月前,基本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進行初步修改后,于2012年底前上交國務院法制辦。
目前,正在起草的“條例”除去對保障性住房的定義、功能、法律地位等進行原則性的規定外,將對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機制以及相關的方式和路徑進行規定。
對于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問題
,“條例”擬規定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回購,而不得自行進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再行流通。至于具體的操作辦法,將會留給地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操作的空間,但總的原則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適用房。”前述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目前,經濟適用房通常在購買滿一定年限后,按照當地政府規定,補繳相應的綜合地價款項,即可獲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由于補繳額度的標準劃定能否與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確定性 ,從而導致經濟適用房的再上市交易產生了較大的牟利空間。
中國房地產協會會長劉志峰表示,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持有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產權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間。除強制規定政府優先回購之外,還可以采用對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間降至最低,甚至消除。據《重慶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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