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3月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大會發言人李肇星曾表示,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堅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要有利于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又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說明,其中不乏亮點:貪官外逃一年可沒收其違法所得;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強制其到庭;設置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1 監視居住保障嫌疑人權利
監視居住同取保候審類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訴法對其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而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并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辦案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這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表示,采取監視居住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2 貪官外逃一年追繳違法所得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指出,這有利于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并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3 完善二審程序避免“踢皮球”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案件不能在一二審法院之間無限期地來回循環消耗司法資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發回重審一次后,二審必須下判,履行二審的職能。”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建成評價說。在避免發回重審“踢皮球”的同時,修正案草案還作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現行刑訴法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而實踐中,存在規避這一原則的情形: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下級法院在重審中加刑。專家建議,立法應對法院發回重審案件不得加重刑罰作出明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
4 強制證人到庭破解“出庭難”
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條款,設置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出庭作證。
在分析證人“出庭難”的原因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中國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顧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沒有認識到出庭作證是一種公民義務。”
此次修改就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于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專家指出,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證的責任,只是不強制出庭,其證言的效力還是沒變 ,并非他們擁有“拒證權”。
5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有望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修正案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發育過程中,犯罪帶有很大的或然性。對犯罪記錄封存后,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成長中,不會耽誤其上學、招工,影響前程。”同時,修正案草案也為司法機關今后辦案留下了余地,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可附條件不起訴。
據新華社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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