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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鐘飛興 今年1月1日起,作為中國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之一,旨在避免權力濫用的行政強制法開始施行 。其中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應該說,行政強制法可圈可點之處頗多。這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權力的規制和對公民權利的尊重,體現了執法理念的回歸,有專家因此稱該法是一部“控權法”。但細究相關條文,還存在太多的行政有可能亂作為、濫作為的空間。
比如 ,該法雖然禁止“夜襲”和節假日實施“強執”,但同時也留下了一條“尾巴”——“情況緊急的除外”。而“情況緊急”該如何界定,該法卻語焉不詳。由此 ,所謂的“情況緊急”,很有可能成為行政機關遮掩問題的幕布。
又如,該法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 、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在限期內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很顯然,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意味著行政機關不經第三者便徑自做出行政決定。這就相當于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自己做自己的法官”,這顯然有悖于基本的行政程序正當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又焉能保證裁決的公正與公平,以及被拆遷方的利益不被侵犯?
再如 ,該法在行政強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方面,除了“依法給予處分”這樣的字眼外,并沒有任何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顯然,問責主體過于模糊,以及懲治力度太過輕飄,也就難以對行政違法行為產生威懾力。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違法方的懲治則往往很容易被內部消化掉。
可見,這部法律雖然對權力作出了一些限制,但實質上并沒有改變目前行政強制中“權力大于權利”的格局。鑒于公民權益的弱勢狀態,行政強制法的價值取向理應是“弱權強民”,即在權力與權利的天平上,應更多偏重于保護公民權利、約束行政機關的濫權。因此,在隨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界定相關條文的內涵和外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最大限度上堵死權力借“強執”作惡的制度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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