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6日訊(記者 莊會良 通訊員 胡科剛 楊榮國) 兄弟共同孝順父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凡事靠自覺自愿而不能強求,靠說服教育和道德感化而不可動手傷人。動手打人不但背離孝順父母的初衷,也屬于違法的行為。近日,日照中院二審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弟弟因看不慣嫂子對父母不孝順,將嫂子打傷,結果被法院判決賠償其嫂子經濟損失1萬余元。
莒縣浮來山鎮一村民李某因看不慣嫂子劉某不孝順父母,一直耿耿于懷。2010年1月20日,劉某及其丈夫在大街上遇到李某,雙方因借錢之事發生爭執。李某平常就看不慣兄嫂對父母的態度,氣急之下拳擊劉某的左眼部,致劉某左眼受傷。劉某住院治療7天,支出醫療費3065元 。經鑒定,劉某構成10級傷殘。事后劉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萬元。
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李某致劉某人身損害,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亦有過錯,可以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萬余元。
李某被法院判決賠償不孝順父母的兄嫂,覺得自己特別冤屈,遂以一審判決有失公平為由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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