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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圣祥 河南智障者呂天喜失蹤3年,被發現因搶劫罪在獄中服刑。近日,呂天喜家屬表示,已與官方達成協議,從官方領取 35萬元支票,其中包括30萬元的“救助金”和5萬元家屬“跑腿費”,并簽署了“撤訴申請書”,該案不能要求重審。呂天喜目前仍住在洛陽市一精神病院內。(10月16日《京華時報》) 呂天喜一案經媒體報道后,河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調查組赴洛陽,河南省精神病院最終鑒定呂天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呂天喜搶劫判刑沒有錯。詭異的是,按照這個鑒定結論,司法機關本不存在對呂天喜的賠償義務,為什么又要送給家屬35萬元呢?
顯然,官方之所以愿意簽署這個協議,決不是出于什么人道主義。官方出錢的目的,就是要求家屬撤訴,放棄對精神病鑒定結論的質疑。因為只要保證家屬不上告,作為自家人的公訴機關自然更加不會為難,于是讓人瞠目結舌的智障入獄就會變得“合理合法”。
家屬得了一筆不菲的意外錢財,官員避免了問責丟官的風險,而呂天喜本身是智障人士,對無辜坐牢也不會喊冤,這似乎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然而,國家法律蒙羞了,法治社會蒙羞了,讓智障人士以錯誤的姓名和年齡入獄服刑,如此荒誕的情節居然在一紙35萬元的協議下變得稀松平常——如果執法者可以如此玩弄法律,那么法律還有何尊嚴可談?如果這樣的刑事案件都能用錢私了,那么還有什么不能用錢擺平?
關乎司法公正和國家法律的嚴肅案件,本身就不能容許拿錢私了;更何況,還是拿納稅人的錢!官方最后給的這35萬元,一部分叫救助金,另一部分叫跑腿費。給錢的名頭都這么滑稽,人們很疑惑,這筆錢最后會在什么費用項目上被報銷。憑什么官員犯下低級錯誤,卻讓納稅人來出錢替他擺平?
用納稅人的錢擺平一切瀆職,這就是這紙35萬元私了協議的全部本質。對此,公眾當然有權表示憤慨和抗議。法律應該是嚴肅的,調查應該是公正的,政府財政更該是得到嚴格監管的,不能稀里糊涂由公共財政出錢消災:要么,官方表示對自身鑒定結論負責,接受家屬和社會公眾的繼續質疑和上訴;要么,官方承認讓智障者入獄是典型的違法行為,對受害者進行國家賠償,向家屬和社會公眾道歉,并嚴厲追究瀆職者的違法責任。
眾所周知,智障者呂天喜入獄案早已超越個案成為一起社會公共事件,官方以拿錢私了的方式草草結束,是對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極大不尊重,也必然會對司法公信造成惡劣影響,其“十倍于犯罪”的負面示范效應更是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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