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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燕農 日前,曾被評為“全國紅十字系統先進個人”的原昆明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阮姮,因被指控貪污接受法院審理。阮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公款到四星級酒店消費,并購買價值數千元的衣物、鞋子,以及價值上百元的內褲、香煙和酒水等,通過公務消費的方式報銷,貪污數額達5.6萬余元。(7月24日《廣州日報》) 如果說阮姮涉案金額放在如今的語境下,尚不令人瞠目結舌,那么溫州市紅十字會的一名女出納,足以讓人目瞪口呆。這名作為計劃內臨時工的陳姓女出納,5年時間內挪用公款126萬多元,用于店面還貸款和家庭開支,日前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通觀這兩起案件,再次暴露出監督之于紅十字會系統,幾乎是牛欄關貓,徒有其說而無其實形。這樣兩起案件,也直白表述了兩地紅十字會資金收支的混亂,甚至可以說,財政給紅十字會的撥款以及社會善款,到了紅十字會手中,就成了紅十字會有關人員的私房錢,任意揮霍挪用,沒有一點安全感。從今年4月上海市盧灣區紅十字會的近萬元餐飲發票被曝光,到沸沸揚揚的“郭美美事件”,再到“郭美美事件”所引發的諸多連鎖曝光事件,紅十字會在信任危機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就此來看,單靠紅十字系統內部的制度構建,或許已不足以讓其走出深重的信任危機,而必須提到“變法重生”的高度。眾所周知,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紅十字會屬于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也就是說,其不用經過民政部門注冊。沒有確切的政府機構作為主管部門,也就談不上有主管部門的監管。此外,雖然有《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對紅會進行約束,但僅僅是法規,而紅十字會其實擁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紅十字會法》。
而揆諸《紅十字會法》,關于經費審查監督,卻只局限于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以及“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這種封閉式的經費審查和不確定的政府檢查,基本上可以讓紅十字會我行我素。所以,讓紅十字會走出丑聞包圍圈,還必須修法,確定其公開透明的方式和接受體制內外監督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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