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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永華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因為有了“死緩”這個“免死牌”,兩份一字之差的判決書,頓時間在家屬間和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7月3日中國網) 雖然根據“少殺慎殺”的原則,法院一般不主張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對于罪大惡極 、嚴重危害社會、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也在所難免,這不僅是對罪犯本人所犯罪行的嚴厲懲處,同時也是對同類犯罪分子的極大震懾,更能彰顯法律的至高尊嚴。
從具體案情來看,昭通市中院的量刑是準確無誤的,即使罪犯有投案自首的情節,但與其所犯的罪行相比,顯然難以寬恕其犯下的“死罪”。已被執行死刑的藥家鑫,當初犯案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也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因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危害極大 ,最終也沒有為自己換來一張“免死牌”。
顯然,云南省高院為罪犯李昌奎“頒發”的緩刑“免死牌”,缺乏讓人信服的法律依據。既然認為昭通市中院對李昌奎案的判決中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那么對罪犯判處死刑就不存在什么“量刑失重”。在走投無路之下的投案自首,即便可以成為減輕刑罰的條件,但也不至于免除死罪;而認罪、悔罪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存在主觀因素的判斷,沒有可供明確界定的依據,彈性空間特別大 ;至于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則更是牽強:區區不足3萬元的賠償,還是在幾方協調被迫無奈的情況下給出的,如何能稱得上“積極”?即便是“積極賠償”,3萬元又何以彌補受害家庭的“損失”?如果這也能為罪犯的死罪換來寬恕的話,藥家鑫愿意賠償受害人家屬數十萬元的損失豈不是可以連刑罰都免了?
就李昌奎的犯罪事實及其造成的社會危害來看 ,昭通市中院對李昌奎所做的死刑判決更符合法律實際,而云南省高院改判為死緩的終審判決,雖然體現了法律寬嚴相濟的精神,但卻同樣暴露了法律某些缺乏嚴謹的彈性空間。與不久前轟動全國的“藥家鑫案”相比,李昌奎案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后果都遠遠超過藥家鑫案,可以說是“罪大惡極”,對于這樣的刑事犯罪,云南省高院把死刑改判為死緩,還應該拿出能讓公眾信服的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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