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宋軍否認全部指控,辯稱無罪
否認貪污受賄賬戶,并稱37套房產只有3套是自家的
庭審一開始,宋軍就對檢察機關的所有指控提出異議,稱這些指控都與事實不符,自己沒有犯罪。有著博士文化程度的宋軍,在庭審中說話邏輯性很強,一直條理清晰地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他對自己自2006年在青遠公司、青遠船貿公司、匯泉公司任職期間的事務記憶深刻,記得自己曾在某些文件上簽名時,名字是書寫在紙上的哪個位置;能很快地陳述出每次洽淡船舶租賃業務的具體時間;每次洽淡業務或簽字是代表哪個公司等。整個庭審過程中,宋軍很少說“時間太長,記不清楚”這樣的語句。
檢方:贓款用于炒股買房
宋軍:房產是替他人掛名的
檢方指控: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間,宋軍利用職務便利,將匯泉公司與臺灣巴商振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海運公司)共同投資合作買賣、租賃“Reliance船”、“Confi-dence船”、“Honesty船”的投資、租金利息差、賣船利潤以及青遠船貿公司從事上述 3條船買賣、租賃中介業務的保證金、傭金共計1180余萬美元收入,私自存放宋軍借用振華海運公司董事長鄧某提供的在香港開設的Prudence公司賬戶中。
宋軍先后直接貪污Pru-dence賬戶200萬美元、155萬美元;將Prudence賬戶中160萬美元和91.5萬美元用于歸還欠款,共計貪污Prudence賬戶中公款606.5萬美元。宋軍將605萬美元與商人陳某兌換成人民幣4620.24萬元并轉入宋軍指定的賬戶后,用于炒股或以其親屬名義購買房產等使用。其中人民幣3500余萬元被宋軍以其母親郝某、弟弟宋某、以其母親名義注冊的北京凱瑞德公司名義購買北京、天津、青島的37套房產,另有人民幣1000余萬元被宋軍用于買車、付律師費、房屋裝修費、給其他個人或公司等使用。
宋軍辯解:涉案的37套房產,宋軍稱只有3套是自己家人出資購買的,其他的房產,包括青島的檀香灣、金嶺世家,以及在天津的天津公館等處房產,都是李某為陳某等人理財過程中購買的,為了交易方便,才寫上了他和家人的名字。
宋軍說,李某是自己大學時一個年級的同學,關系比較熟,自己的家人都認識他。“我認識商人陳某后,陳想讓我辭職去幫助他理財,可我沒有那個精力,就將李某介紹給他,李某起初在香港為他理財,后來又到北京。”宋軍說,弟弟加入理財的資金是自己父親留下遺產在北京購買的一處房產,購買時是500萬元,后來升到1000萬元;母親的理財資金是她自己的股票,自己不太清楚具體有多少錢。
檢方:百萬美金匯入指定賬戶
宋軍:不知道賬戶,也沒用過
檢方指控:2006年9月,宋軍以匯泉公司名義與鄧某合伙購買“Reliance船”期間,向鄧某提出,如果將來該船賣出,鄧某應當把其所獲凈利潤中的20%送給宋軍用于處理關系,鄧某同意。2007年9月,Reliance船賣出后,鄧某獲得凈利潤約500萬美元。2007年11月7日,鄧某按照事先約定將100萬美元匯至Prudence賬戶。當日,陳某又按照宋軍要求將該100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750萬元,匯入宋軍控制使用的以其弟宋某名義辦理的工商銀行卡中,隨后宋軍將620萬元轉入其母親郝某股票賬戶,將120萬元用于宋軍購買3套商品房的定金,將10萬元匯給姜某。
宋軍辯解:對于起到重要作用的Prudence賬戶,宋軍堅稱自己不知道有這個賬戶,更沒有使用過這個賬戶,是在被拘后才從檢察機關那聽說有這個賬戶的。檢察機關還拿出證人證言,唐某證言說是宋軍與鄧某見面時,主動提出想要注冊一個境外賬戶,因注冊過程比較復雜,鄧某就清空了自己的一個賬戶,供宋軍使用。鄧某證言說,這個賬戶是宋軍指揮使用的,他定期會發送一份對賬單給宋軍、唐某過目,自己不使用這個賬戶。
對于這些證言,宋軍辯稱:“這些證人證言都與事實不符,我從沒有使用過這個賬戶”。宋軍的代理律師也辯稱鄧某是在撒謊,稱鄧曾使用這個賬戶上的6萬多美金購買鋼琴等。
檢察機關指控宋軍在租賃3艘船只的過程中貪污,宋軍稱當時只租賃了兩艘船,期間所有的經濟來往都很規范。另一艘船自己不知情,更沒從中獲利。在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多份帶有宋軍簽名的文件,宋軍說其中有不少是他人偽造的簽名,向法院申請鑒定。
檢方:串供并提供他人虛假借條
宋軍:不知情,沒找過相關人員
檢方指控:2008年底至2009年6月,在公安機關辦理宋軍涉嫌誣告陷害、檢察機關辦理唐某受賄以及對宋軍涉嫌貪污進行立案偵查期間,宋軍為避免其貪污、受賄犯罪被發現,與鄧某、陳某、李某串通并提供給鄧某、陳某虛假借條,指使鄧某把宋軍貪污、受賄的美元說成是鄧某借給陳某的借款。指使陳某把收到用于兌換人民幣的美元說成是借鄧某的錢,把兌換美元而支付的人民幣說成是陳某自己的錢。指使李某制作虛假的代理陳某投資理財協議,把收到、實際由宋軍控制使用的4600余萬元贓款說成是陳某的錢,并謊稱用此款所購多處房產均為幫助陳某等人投資理財 。
2009年6月至7月間,陳某、李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訊問期間,按照與宋軍事先商議內容,隱瞞事實真相,向檢察機關提供了虛假證言,給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宋軍貪污犯罪制造障礙。
宋軍辯解:對于妨害作證罪,宋軍稱檢察機關指控自己在三起案中妨害作證。宋軍一一回答說:“我涉嫌誣告陷害罪一案,我不知道誰是證人;唐某受賄一案中的受賄金額、情況、證人,我都不知情;我涉嫌貪污一案中,我也沒去找過相關的鄧某、李某、陳某三人去串供。”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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