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⑵由就業轉失業人員。在用人單位在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完解聘備案手續,并將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參加職業指導通知單和失業登記通知單》交給個人后,個人應按規定參加職業指導,并持《參加職業指導通知單和失業登記通知單》回執,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五市及城陽區到市 、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登記證 。
2、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爭議處理調解裁決文書、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持《失業證》(《 求職證》)、身份證 、居民戶口簿 、指定銀行的結算賬戶存折或銀行卡,戶口在七區的失業人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戶口在五市的到戶口所在地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每月15日前被核準的 ,可自核準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每月15日及以后被核準的 ,失業人員自核準的次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未在規定的 60日內辦理申請領取手續的 ,視為放棄當次申領,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予以合并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被核準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每月16日至20日,由本人持失業登記證和個人圖章,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就業服務中心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于每月28日后憑銀行卡(存折)到代發銀行(儲蓄所)提取現金。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當月未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不予補發,并自動順延至下個月。連續2個月未申領的 ,視為放棄本次申領,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予以封存,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3、勞動者失業后,能夠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 ,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再次失業,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可以將前次應領未領的期限與新核定的發放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⑴職業培訓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自選專業免費參加一次職業培訓,培訓合格鑒定后,由培訓機構按規定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⑵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隨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發放門診醫療補助金,市內四區和嶗山、黃島、城陽區的標準為21元,其他五市為19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大病需住院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區、市就業服務中心批準,到指定醫院治療。治療結束后,按規定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范圍的醫療費70%的標準補助,一個醫療年度補助最高額度不得超過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除外)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可參照本市在職職工的規定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為10個月的我市上年度月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⑷生育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請,戶口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同意,在指定醫院生育,可按照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給予補助報銷。
5、目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的失業保險金執行以下標準:市內四區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由每人每月380元調整為420元,其他五市由每人每月335元調整為370元。
責任處室:市就業服務中心失業服務處
辦公地點:市北區延吉路38號
聯系電話:83660517
(八)工傷保險
1 、職工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七種情況可認定為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⑵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⑷患職業病的 ;
⑸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
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種情況可視同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⑵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答: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除用人單位外,還包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 ,工會組織、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可在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可以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工傷職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提供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答:工傷職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提供有效勞動關系證明的,應當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待勞動關系確定后再進行工傷認定;但是,如果時間緊急,不提出申請將會超出一年申請時效的,也可以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再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仲裁及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4、職工在什么情況下進行工傷鑒定?如何申請工傷鑒定?
答: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傷病職工或其親屬攜帶:(1)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3)治療工傷受傷部位相關病歷材料,屬職業病,還應提供職業病防治院的診斷證明(復印件);復查鑒定的還要提供上次鑒定結論復印件到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5、非法用工人員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答:由傷病職工或其親屬攜帶:(1)法院、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出具的非法用工證明材料或委托鑒定函;(2)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3)治療傷病情況的相關病歷到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6、因病或非因公傷殘人員符合什么條件才可以辦理病退?
答:傷殘人員要辦理提前退休,需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若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1998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繳費年限(加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繳費年限也須滿15年)、從事個體及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10月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可以辦理病退,并按月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什么是工傷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企業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青勞社[2006]58號)相關條目確定。具體程序是:職工發生工傷經搶救或治療后,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同時,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8、職工如何申請辦理延長停工留薪期?
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 ,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 。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 ,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 ,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9、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答: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傷殘等級發給傷殘待遇。
10、工傷醫療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答:⑴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治療工傷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⑵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⑶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康復費用;
⑸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1、2003年12月31日前已認定工傷并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如何享受醫療待遇?
答:2003年 12月31日前已認定工傷并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診斷為舊傷復發,并經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的,其醫療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⑴治療工傷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⑵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 70% 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⑶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康復費用。
12、一至四級工傷農民工能否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答:能。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 ,一次性領取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核定。
13、一至四級工傷農民工如何辦理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答:應當在申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書面協議;一次性領取待遇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4、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后應如何處理?
答: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舊傷復發,需要確認停工留薪期的 ,按《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魯勞社[2006]15號)執行。
15、工傷職工治療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項目費用應由誰承擔?
答:協議醫療機構對參保單位書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職工進行治療時,確需使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應征得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并簽字確認 ,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直接向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收取。協議醫療機構未經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承擔。參保單位在職工就醫時,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協議醫療機構職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 ,所發生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承擔。
辦公地點:福州南路8號社保大廈2樓
責任部門:勞動保險辦
聯系電話:85715239、86010813、86010815、86010816
(九)生育保險
1、參保職工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是指職工分娩前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
2、參保女職工分娩如何選擇醫院?
答:參保女職工分娩,可在本人選定的中 、晚期妊娠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分娩,也可選擇其他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生育診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每月結算一次。
3、參保男職工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答:能。有兩種情況。
一是生育補助金。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按照我市生育保險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標準的 50%享受生育補助金。
二是計劃生育診療費。參保單位的男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絕育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等)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診療費,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支付。
4 、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單位職工,在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由單位負擔。欠費單位整體補齊生育保險費后,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5 、長期駐外地工作人員 、探親或準假等外出人員如何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答: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但長期駐外地工作人員、探親或準假等外出人員,到本級統籌區域外醫院進行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范圍內項目診療或生育時,參保職工應持本人申請、單位出具的外地診療或生育證明 、社保卡、居民身份證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到各區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并領取異地診療介紹信。由接診醫院按要求填寫并蓋章,參保職工持上述診療介紹信和醫院開具的費用收據到單位繳費所在區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其中,患妊娠并發癥或產時并發癥的 ,還應出具診療或出院小結、雙處方、費用明細單等。
責任部門:勞動保險辦生育福利處
辦公地點:福州南路8號社保大廈2樓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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