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解讀
惡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斷因素
在12月15日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量刑標準
數額特別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長游濤解釋,根據刑法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構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詐騙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惡意透支5萬元到20萬元之間就屬于數額巨大,可能被判處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長解釋,一般以信用卡詐騙罪判刑,都是經銀行催賬不還的人,這樣才構成惡意透支。此次“兩高”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對惡意透支信用卡這種行為在審判上的寬嚴相濟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惡意透支的人把錢還上了,那么就可以從寬處理。因為詐騙罪屬于財產犯罪,行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如果他人的財產得到了彌補或者挽回,這說明行為人有悔罪表現 。該司法解釋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信用卡套現
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使用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說,《解釋》第七條規定了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維護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偽造信用卡
偽造信用卡1張就構成犯罪
12月15日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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