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9月14日訊(記者 任金梅 通訊員 法宣) 吳先生在即墨開的針織廠遭遇火災,理賠中先后委托了兩家評估機構,不料評估結果相差近160萬元。一審法院采納了第一家評估機構的結果,吳先生僅獲得15萬余元賠償。對此,吳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吳先生獲賠近60萬元。
即墨的吳先生在當地開了一家針織廠,生意還不錯,不料2005年3月的一場大火將廠房化為灰燼。幸運的是,吳先生在2004年6月曾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這次火災燒了廠房、機器,還有庫存的保暖內衣等物品,損失慘重!”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52萬余元、施救費用8萬余元。對于這個價格,保險公司認為金額過高,拒絕理賠,吳先生遂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發后四天,吳某與保險公司一起約定由青島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火災損失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認定損失應為7萬余元。“這個金額也太低了,”吳先生不認可這一評估結果,認為這家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沒有公章和營業執照,申請重新評估鑒定。2005年11月,一審即墨法院委托了即墨市一家機構進行評估,但該中心向法院退回委托。重新評估一事就拖到了2007年6月,法院又委托了山東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這次給出的評估結果是:損失共計174萬余元。
對于這一評估結果,保險公司方面不認可 ,認為這家事務所不具備火災財產損失評估資格,而且法院選定評估機構時,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現場確認,程序違法。一審法院認為,吳先生與保險公司最初共同委托了青島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認定該公司所做的結論具有相當客觀真實性。而山東某會計師事務所是在事隔兩年后、事故現場不存在的情況下進行評估,沒有了客觀真實性。一審法院采納了第一家評估公司評估結果,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施救費等共計15萬余元。
吳先生對這一判決不服,認為賠償數額太少,上訴至市中院。“我申請重新鑒定,是法院委托的山東某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可后來又不采信,”吳先生認為法院做法不對,要求市中院撤銷原判,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30萬余元。這次,吳先生提供了工廠的財務賬冊,上面注有火災前庫存保暖內衣等物品價值共計75萬余元。
市中院經審理認可了青島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但現場是否庫存有成衣一事,認為該評估公司以現場沒有發現成衣或過火成衣,就認定無存貨,顯然不對。法院認為在大火中,成衣極有可能化為灰燼。因此,認可了吳先生出具賬冊中記載有庫存75萬余元保暖內衣的事實。
根據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最高為45萬余元,遂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吳先生廠房、庫存等損失51萬余元、施救費8萬余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郭新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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