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兒子的房子被他前妻轉賣了。房子的房產證還在我手上,怎么房子說賣就賣啊。”9月9日下午1點半,家住市北區敦化路的秦老先生來到本報反映,自己當年贈與兒子的房子被前兒媳(小那)賣了,當時在贈與合同里曾標明兩位老人有居住權,這下連居住權也沒有了。
兒子離婚,房子判給兒媳
“2008年7月份左右,我兒子離婚了。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因為小那帶著孩子,所以判決房子一人一半。小那帶著我孫子,就在原來的房子里住下了。一直到今年4月份,奇怪的事情發生了。”秦老先生告訴記者:“我和小那住的樓房緊挨著,所以我平常都會幫著她看房子。有一天,我從家里的窗戶看見小那屋子里的東西不見了,心里感覺很奇怪,她現在不在家,會不會進去小偷了?我過去一看,結果大吃一驚,房間里的貴重物品都不見了。我當時就給兒子打了電話,我兒子也聯系不上小那。我們當時挺害怕的,就趕緊找人換了鎖。”
前兒媳重辦房產證,賣了房子
秦老先生對記者說:“結果不出所料,就在房子被搬空的第二天,購買房子的新房東帶著一些人來裝修了。我當時就急了,我說房子是我們的 ,而且房產證也在我們這兒,你們從哪里買的房子啊?當時來的那個人說他有房產證,要我們立刻把房子騰出來。”
“我當時就懵了,房產證明明還在我手里,他從哪里來的房產證啊?房子是我們1993年舊房改造后分的,當時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我和老伴把房子贈與了我兒子,當時我們在贈與合同上還標明了,我和老伴以后在這棟房子里享有居住權。”秦老先生繼續說:“我就攔住沒讓他們進房子,后來我還專門搬進去看著房子。”秦老先生還對記者說,“后來我才知道,小那背著我們,自己偷偷地又辦理了一個房產證。當時我們一點都不知道,辦完房產證后,她自己找了個買家,把房子私自賣了,而且把家里的貴重東西也都搬走了。”
秦老先生告訴記者,“后來買房的那個人還來過一次,他說我們住在這個房子里是違法的,要我們馬上搬走,要不然就賠償他們購買房子的損失,否則就要到法院去告我們。我當時就說房子不是我賣的,你們也沒給我錢,你們的損失跟我有什么關系?再說我這里有房產證,憑什么我給你們賠償啊。結果就在前幾天,我們接到了法院的傳票,新房東起訴我們搶占他們的房子。”
房子賣了,老兩口沒有居住權了
秦老先生的兒子秦先生向記者解釋說:“當初我們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法院確實把房子判給小那了,當時法院給我們的房子做過資產評估,一共價值28萬元,她要給我14萬元的補償。后來她給法院交了14萬元的補償金,法院就給她開具了相關的證明,她就按照法院的判決書,先去把我的房產證注銷了,然后重新辦理了房產證。可是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第一 ,因為當時法院把房子判給小那,是以小那撫養孩子為由判決的 ,現在她連孩子也不要了 ,還把房子賣了,你說我帶著兩個孩子怎么辦啊?第二,在我父親當初把房子贈與我的合同里,還標明了我父母有居住權,這個也是經過法律程序的,她現在把房子賣了,我父母連居住權也沒有了。”
秦先生還無奈地對記者說,“剛離婚時,法院的執行官要求我交出房產證,但是那時小那還沒有交14萬元的賠償金。沒想到后來小那交上14萬元賠償金以后,居然扔下孩子,自己偷偷地把房子賣了,還拿著錢跑了。”
后來,記者試圖聯系秦先生的前妻那女士,但是到發稿時為止一直沒有聯系上她。
◎律師有新證據可要求法院再審
山東文凡律師事務所的孫東清律師就此事分析說:“當事人依據法院的判決書來進行房產權的過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至于之前的贈與合同,如果是真實的,肯定也具有法律效力。當時秦先生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若向法院出示該材料,法院肯定會考慮老人的居住權。如果秦先生當時沒有向法院出示該材料,現在可以以出現新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
文/圖 實習生 張林盛 記者 李楠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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