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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廣受社會關注的哈爾濱“10·11”故意傷害案件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齊新、劉力男 、楊森均被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庭審現場座無虛席 當日9時,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號審判庭座無虛席。案件雙方家屬、社會各界人士及新聞單位記者近五百人參加了旁聽。本案將分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兩部分進行審理。法庭先行審理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一案的刑事部分。隨后,法庭對該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剛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森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公開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吉利、鹿慶紅等三人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李鑫宇、王金剛、欒奡 、李峰、哈爾濱市南崗區糖果盒咖啡廳(糖果酒吧)經營者金梅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由于涉及個人隱私,法庭依法對這部分訴訟不公開審理。
警察打死人事件回放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10月11日晚,哈鐵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齊新,宴請在公安大學培訓時的同學、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峰,同時邀請哈鐵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劉力男,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交警支隊民警欒奡參加。幾人酒后來到位于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門前停車過程中,因經過站在酒吧門前的被告人楊森及其同學車亮、潘興等人身邊時車速過快,引起楊森的不滿,楊森與王金剛、李鑫宇因此發生口角,李峰將王金剛、李鑫宇推進酒吧內。進門后,王金剛與李鑫宇又與站在門外的楊森爭吵,楊森遂沖進酒吧內,用拳擊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剛面部,并拽住王金剛撞擊樓梯扶手,將王推至樓梯滑道,致二人受傷。經法醫鑒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發性骨折等,該損傷構成輕傷;王金剛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發性肋骨骨折等,該損傷構成輕傷。
期間,楊森的同學林松嶺及車亮將李峰從酒吧內推打到門外,將其打倒,后被欒奡拉開。當齊新從酒吧內出來欲打電話時,楊森沖上去照其頭部擊打一拳,林松嶺用事先在酒吧門前撿起的水泥塊擊打齊新頭部一下,被人拉開。后林松嶺再次擊打齊新面部二拳,劉力男、齊新等人即把林圍住、撕扯,劉力男打林頭后部一拳,齊新踢林一腳。林松嶺掙脫后跑開,劉力男、齊新隨后追趕。林松嶺跑至西大直街地鐵施工護板處摔倒,劉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數下,齊新用腳踢林頭面部數下,被害人林松嶺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林松嶺系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齊新頭皮裂傷,雙手外傷,屬輕微傷。
不排除判死刑可能 經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將齊新、楊森抓獲;劉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被害人林松嶺代理人、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鳳濱介紹,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待本案全部庭審活動結束后,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控辯雙方、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法庭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