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11月19日訊(記者 陳浩杰 王愛科 連茂明)新政中所指的“家庭”是指夫妻雙方、“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是指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11月19日,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實施細則》,對新政中的模糊概念進行了界定。該細則自《意見》發布之日起執行。
“家庭”是指夫妻雙方
針對新政中的第二條“個人轉讓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內又購買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該細則規定,“家庭”是指夫妻雙方,提供結婚證和戶口簿予以證明;“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經房屋登記機構查詢的住房情況記錄為家庭或個人擁有一套住房;“一年內的起始時間”,起點是個人轉讓住房時繳納營業稅稅票上的時間,終點是購買住房時的購房合同時間或微機打印的繳款收據(發票)上的時間,若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后”的原則確定。
買賣房免稅“先征后退”
“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是指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即個人轉讓現自用住房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須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依法繳納;2009年12月31日前又購買住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營業稅及附加。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營業稅及附加;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營業稅及附加。退稅手續須在購房人取得房產證時,憑完稅憑證辦理。對于抵押貸款的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以“抵押證原件(稅務機關留存復印件)”作為辦理退稅的依據。
購房時間以房產證為準
對于新政第三條“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該細則規定,“超過2年的起始時間”是指,個人購買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其購買住房的時間以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為準,其銷售住房的時間以銷售住房合同的生效時間為準。
個人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住房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住房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住房的時間。
普通住房調至144平米
“首次購買住房”指本人現名下無單獨或與他人共同購買的住房,不含非住宅房屋、房改房、拆遷安置房以及通過繼承、贈與、分家析產和法院裁決(除拍賣)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首次購房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時間為準;
普通住房面積標準由120平方米調整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由3%調整至1.5%;
為鼓勵個人改善住房條件,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后1年內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有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買住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退還個人所得稅。具體執行意見比照上述“先征后退”的方法辦理;
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及附加。上述“六類”住房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房屋性質確定;
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的其他稅收政策,仍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有疑問可打電話咨詢
據介紹,實施細則自《意見》發布之日起執行。市民如有疑問,可撥打以下電話咨詢:財政局咨詢電話為85855996;地稅局咨詢電話為12366;市建委咨詢電話為85933936;國土局咨詢電話為8266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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