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8月20日訊(記者 劉建)以兩萬元的價格把車賣給朋友,卻還得倒賠1.8萬。原來,賣主沒有按約定時間辦理過戶手續(xù),需要向買主賠償違約金14萬元,經(jīng)法院判決后賣主賠了1.8萬元的違約金。
李某和江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有一輛別克凱越車,該車發(fā)生事故后停放在別處。后來,江某看到該車后意欲購買。2005年10月,雙方商定以2萬元的價格進行轉讓,江某付清車款后將事故車提走自行修理。雙方于2006年2月簽訂購車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于2006年3月30日將該車過戶給江某,逾期辦理李某要付給江某每天200元的違約金。此后,由于種種原因,李某一直沒有協(xié)助江某將車輛過戶。今年年初,江某將李某起訴到四方法院,要求李某協(xié)助過戶,并且按照約定賠償違約金14萬元。四方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購車協(xié)議合法有效,李某應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按照約定計算的違約金超過本案車輛金額明顯過高。近日,四方法院一審判決,李某限期協(xié)助江某辦理過戶手續(xù),同時支付給江某違約金1.8萬元。 [編輯: 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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