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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捐贈有稅收優惠嗎?如何甄別以募捐之名的詐騙活動?青島市民政局詳細解答來了
半島記者 劉笑笑
疫情期間,捐贈人享有哪些權利?疫情期間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贈口罩,可以給慈善組織自己的工作人員用嗎?疫情期間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贈口罩,可以給慈善組織自己的工作人員用嗎?為了更好地指導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贈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在深入調研總結的基礎上,3月23日,青島市民政局編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系統介紹疫情防控慈善捐贈活動的內容和操作辦法,為捐贈活動提供全面指引。此外,還對疫情期間的捐贈問題進行了釋疑解答。
慈善捐贈禁止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指引》要求,依法開展慈善捐贈。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和受益人要在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領導和部署下,依法有序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堅持捐贈人自愿原則,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建立慈善資源供需對接機制,做好政府部門、慈善組織、捐贈者和受益人之間的銜接,提升捐贈款物撥付和發送效率,促進慈善資源供需快速精準對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捐贈或過度受贈等盲目參與而引發的種種亂象。
按照《慈善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通過向符合其捐贈意愿的渠道進行捐贈,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非營利醫療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公益性非營利醫療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捐贈,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得挪作他用;疫情防控期間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公開募捐方面,根據《慈善法》《紅十字會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登記管理的民政部門備案。為應對此次突發疫情,暫未辦理公開募捐方案備案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后10日內補辦相關備案手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及時主動與有疫情防控物資急需的醫療衛生等機構對接,依法有序開展需求信息發布和公開募捐工作。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開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慈善捐贈方面,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履行批準和備案程序。
受益人應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
此外,《指引》要求,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指引》也對受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疫情防控捐贈有稅收特殊優惠
《指引》還對捐贈稅收優惠做出了說明。其中,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可享受稅前抵扣優惠。公益性捐贈可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部分予以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 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外,疫情防控捐贈的特殊優惠還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對于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案例解答:
1.捐贈一定要通過紅十字會或慈善會嗎?
按照《慈善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通過向符合其捐贈意愿的渠道進行捐贈,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非營利醫療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2.疫情期間,醫院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醫療物資嗎?
在此次疫情期間,由于醫療物資緊缺,不少醫院直接發起了網絡求助,向社會公開募集物資捐贈。
然而,醫院不是慈善組織也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因此不能向社會公開募捐醫療物資。但醫院參與抗擊疫情這一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本身屬于慈善活動的范疇,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公開募捐,募集抗擊疫情所需的款物。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相關規定,公益性非營利醫院可以直接接收捐贈方的醫療物資。當然,捐贈方仍然可以根據《合同法》與醫院簽訂捐贈合同,但捐贈方也不能據此獲取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3.慈善組織可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募捐嗎?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公開募捐:
(1)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2)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3)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采取上述第 (1)、(2)種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4.公開募捐與定向募捐有什么區別?
一般而言,公開募捐是指慈善組織以慈善為目的向社會公眾募集款物的行為,募捐對象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募捐方式的公開性及透明性是其主要特征。而定向募捐則是向特定對象籌集款物的行為,募集范圍只能在慈善組織的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間。
基于兩者基本內涵的不同,《慈善法》中對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的資格、資質問題進行了不同規定:
(1)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2)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3)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變相采取公開募捐的方式。
5.在疫情期間,哪些慈善組織可以開展公募活動?
在本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可以參與資金及物資募集、接收的慈善組織需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 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
(2) 該慈善組織設立登記時的業務范圍需覆蓋救災或公共衛生領域。
因此,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包括:個人、學校、醫院、企業,以及有公開募捐資格但其業務范圍未覆蓋救災或公共衛生領域的慈善組織等都不能發起公開募捐。
比如:某教育扶貧慈善組織,即使具備公開募捐資格,但其業務范圍未涵蓋救災或公共衛生領域,也就不能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為目的進行籌款或接收捐贈物資。
6.“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之名的詐騙活動,如何甄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民政部門登記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全國各級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企事業單位、個人、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等,均不得直接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網址:cishan.chinanpo.gov.cn)了解募捐主體的公開募捐資格、公開募捐活動備案等情況。如發現公開募捐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投訴舉報。發現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7.慈善組織如何開展網絡募捐?
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網絡募捐。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將募捐方案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其步驟為:
(1)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應在慈善中國網站上填寫《慈善組織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表》,填寫內容將由民政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后獲得備案號。
(2)備案完成后,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隨后可以在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新聞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3)慈善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需要在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
8.慈善組織在春節期間為突發的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未來得及辦理募捐方案備案,就開展了公開募捐活動,是否違法?
不違法。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屬于突發的重大公眾衛生事件,慈善組織為抗擊疫情緊急開展公開募捐活動,若無法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可以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9.捐贈人可以直接捐給受益主體,不通過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嗎?
可以。根據《慈善法》第 35 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10.山東壽光無償捐贈給武漢 350 噸蔬菜,被用于低價銷售,并將銷售所得捐給紅十字會是合法的嗎?
本次疫情中,山東壽光無償捐贈給武漢的 350 噸蔬菜由武漢市商務局負責接收、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在發生自然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武漢市商務局有權接收這批捐贈蔬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并將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費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山東壽光于本次疫情中捐贈給武漢的 350 噸蔬菜屬于不易儲存、將快速過期的捐贈物資,考慮到武漢市封城的情況分發也較為困難,因此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武漢商務局采取變賣的方式處理該物資合理合法也符合實際,但應將變賣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11.捐贈人可否定向捐贈至自己的關聯單位?
不能。慈善活動屬于公益活動,慈善捐贈為基于慈善目的的活動,需要符合公益性要求,應當面向公眾開展。在慈善捐贈過程中,捐贈財產的用途去向應當尊重和保護捐贈人的意愿,包括保密意愿、慈善用途意愿等,捐贈人的意愿應當盡量得到尊重,捐贈人可以在慈善組織的慈善目的范圍內選擇并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圍,但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如遇到捐贈人要求捐款指定用于一個特定的人或個體而不是某個群體的情況,該筆捐贈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捐贈,而是一種民事贈與,慈善組織可建議捐贈人直接捐贈給受益人。
捐贈人不能指定捐贈至自己的關聯單位,鑒于關聯單位一般與捐贈人具有利害關系,該行為不符合慈善捐贈的公益性要求,捐贈人指定捐贈至自己的關聯單位還存在騙取慈善捐贈稅收優惠的嫌疑,因此屬于《慈善法》禁止的行為。
12.捐贈人如何獲取捐贈票據?
捐贈人應向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要求開具捐贈票據。捐贈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13.單位組織抗疫募捐活動,可以要求每位員工攤派捐贈嗎?
不可以。單位組織抗疫募捐活動應當遵守法規,與符合規定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并且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或要求員工必須進行捐贈。因為慈善捐贈具有慈善性、自愿性和無償性,應當是捐贈人自主、自愿的行為,捐贈人有權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14.政府在作為受贈單位時,如何處理捐贈財產?可否轉捐給其他單位?
政府作為受贈單位時,應當首先將受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或根據捐贈人的意愿用于特定群體或特定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15.捐贈的主體、原則和方式有哪些?
捐贈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捐贈主體應該秉承自愿與無償的原則進行捐贈。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16.捐贈財產可以有哪些形式?
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17.哪些屬于非貨幣性財產,捐贈非貨幣性財產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非貨幣性財產主要包括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二是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三是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四是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18.捐贈人能否進行定向捐贈?
可以。捐贈人可與慈善組織約定受益對象和善款用途及方向。捐贈人有權決定款項是否作為定向捐贈,但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例如:捐贈人不得指定他的近親屬作為受益人。
19.捐贈人享有哪些權利?
捐贈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的權利;
(2)要求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議的權利;
(3)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及監督捐贈財產使用的權利;
(4)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
20.捐贈人針對此次疫情的捐贈行為可以撤銷嗎?
捐贈人針對此次疫情防控的捐贈行為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捐贈人除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情形外不得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捐贈財產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21.如何決定捐贈財產的使用?
一是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于救助活動。慈善組織每年用于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二是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三是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
四是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22.慈善組織獲得的捐贈物資一般如何分配?
一般而言,慈善組織獲得捐贈物資后應按捐贈協議的約定或募捐方案分配、使用捐贈物資。但在突發的緊急事件中,政府可能對捐贈物資調配做出相關安排。比如,在本次突發疫情中,除定向捐贈外,原則上服從地方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的統一調配。
23.捐贈人如何獲取捐贈票據?
捐贈人應向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要求開具捐贈票據。捐贈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24.慈善組織募集的抗疫情捐款,在疫情結束后仍有剩余資金,是否可以變更資金使用用途?
慈善組織對于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款項,應當及時用于救助活動,不得改變資金使用用途。若抗疫情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資金有剩余的,應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舉例:假如某慈善組織在本次抗疫情中向公眾募集 80 萬元,在疫情防治中一直按照募捐方案進行使用,但在疫情消失后,募集的 80 萬元只使用了 60 萬元,剩余 20 萬元。若此次募捐方案中所有募得款項均用于疫情防控。根據《慈善法》第 57 條規定“將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則可在疫情結束后,將善款用于公共衛生設施補充,例如:疫情防控宣導教育、疫情后心理撫慰疏導等。
25.疫情期間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贈口罩,可以給慈善組織自己的工作人員用嗎?
不能。疫情期間募集到的非定向捐贈口罩,慈善組織不得私自拿給自己的工作人員使用。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慈善組織采購口罩、防護服等用品給員工使用,可以納入行政成本中。
26.企業捐贈資金給慈善組織后,能否要求慈善組織用此筆捐款采購本企業的醫療物資用于抗擊疫情?
在非定向捐贈的情況下,慈善組織對擬采購物資具有自主決定權,可應根據其內部制度,公正、公開、公平及合規的選擇采購合作方。我國《慈善法》中并不禁止慈善組織進行關聯交易,但關聯交易不得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慈善組織若與捐贈人或捐贈人的關聯方發生交易采購,除上述采購原則外,慈善組織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關聯交易的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此外,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
因此,企業不能直接要求慈善組織用其捐贈款項采購企業物資,但企業可以公平、合規的參與慈善組織的采購供應商比價,慈善組織按照內部制度進行評估比較,選擇性價比高的物資采購合作方。
27.將抗擊疫情急需的物資直接提供給需求方,與通過慈善組織進行分配的區別是什么?哪一種更優化?
直接提供給需求方,可以加快物資傳送速度;但捐贈人無法享受法律規定的權益。
通過慈善組織進行分配,能兼顧公平性和慈善行為各個環節的規范合理性,但因各方核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的周期相對較長。但企業或個人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時,可以獲得捐贈票據、享有稅收優惠。捐贈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28.慈善組織應如何確定接受捐贈的抗疫情物資的價值,并開具對應的捐贈票據?
慈善組織在接受物資捐贈后,應該按照捐贈物資的價值,給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參考基金會確定非現金捐贈的入賬價值的方式,慈善組織判斷捐贈物資價值的方式如下:
(1)捐贈人能夠提供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證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2)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產價值的證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3)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等,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29. 在抗擊新冠疫情的過程中,如何高效地派發醫用物資?如何證明物資已送到受贈主體手中?
在本次抗擊疫情過程中,除政府統一調配物資外,建議慈善組織將募集到的捐贈物資,采取點對點派發。由物資捐助方和接收方指定對接人在對接地點進行現場驗收、交付,核對物資品類、數量、質量后,簽署物資交付驗收單并留存。
30.受委托的慈善組織不按照捐贈人的意向分配使用捐贈款物質,作為捐贈人可以通過什么途徑投訴或舉報呢?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捐贈財產,如果慈善組織不按照捐贈人的意向分配使用捐贈款物,捐贈人可以以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為由要求慈善組織改正,如慈善組織拒不改正,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此外,對于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的行為,捐贈人可基于捐贈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慈善組織的民事違約責任。
31.慈善組織能否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
對于慈善組織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捐贈,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對于公開募捐募的募得款物,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款物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對于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同時,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2.慈善募捐需要公開哪些信息?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
33.慈善組織發起的公開募捐項目周期 6 個月以內的,實施的公益項目周期6 個月以內的,應在多長時間內做募款及項目實施進展的信息公示?
發起及實施周期在 6 個月以內的公開募捐及公益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其信息公開周期做出強制性要求。對于日常運作的項目,建議發起及實施周期在 6 個月以內的公開募捐及公益項目,可以于項目結束后的 1 個月內進行相應信息公示;在互聯網上開展公開募捐的項目,每個月在線上平臺公示項目進展。
在本次抗擊新冠疫情的過程中,由于短時間內聚集的物資和款項巨大,并且面臨分配和調撥的各種問題,慈善組織可能面臨無法及時公示的情況,但在如此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下,公眾的監督權和知情權被無限放大,因此建議對于抗擊新冠疫情相關的公開募捐項目,應當每日發布項目進展,及時讓捐贈人了解項目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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