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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海諾中天未及時消除隱患 造成火災事故被處罰
日前,記者獲悉,青島海諾中天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島海諾中天”),未及時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疏于日常管理,違法造成火災事故。該司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山東省消防條例》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膠州市消防救援大隊對該司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公開資料顯示,海諾中天節能科技成立于2012年2月24日,登記住所為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膠萊鎮馬店工業園,經營范圍包括節能環保技術、節能設備、塑料加工專用設備、建筑材料生產專用機械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阻燃劑、防火保溫板、防水涂料、聚苯乙烯樹脂、泡沫樹脂、聚苯樹脂、固化劑、塑料顆粒、聚苯乙烯塑粒、改性塑料、聚苯顆粒、專用粘貼劑、阻燃聚苯乙烯顆粒、保溫材料、節能設備、塑料加工專用設備、包裝設備、建筑材料生產專用機械(以上不含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等。
記者了解到,《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保證所屬人員的行為符合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而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單位違反該條例,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則規定,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上述規定,針對海諾中天節能科技的違法行為,膠州市消防救援大隊對該司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為核實此案,記者通過該司的對外公示電話多次聯系該司,但未能接通。信網記者 張孝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