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跨年之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來勢洶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面對疫情加快蔓延的嚴重形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方力量聯防聯控,八方資源緊急支援...
半日談 | 逃離醫院、賣假口罩,讓法律為抗擊疫情提供堅強“防護盾”
半島記者 王學義
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一場全國范圍的阻擊戰已然打響,個別拒絕接受隔離、售賣假口罩等不法行為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此刻就要讓法律成為堅強“防護盾”,為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提供保障。
1月2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召開專題會議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議明確指出,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各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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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正是阻斷疫情蔓延擴散的關鍵階段,然而竟有已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期間擅自逃離醫院。1月27日8時22分,魏某等三名密切接觸者擅自駕駛白色奧迪轎車離開濟南市傳染病醫院,返回其在槐蔭區的住所。警方聯合相關部門將涉事人員強制送回了濟南市傳染病醫院接受隔離觀察。
應該說,警方行動是果斷而迅速的,也是依法而行。在調查處置過程中,刑警大隊與當地派出所都參與其中,對涉事人員進行了訓誡,并督促醫院進一步加強技防、人防、物防等安全措施。而魏某等三名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期間逃離醫院,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不僅可能對他人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也涉嫌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相關法律法規。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拒接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納入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可見,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拒絕治療,惡意逃離醫院,后果將是十分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責。對此,理應警鐘長鳴,切莫逾越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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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口罩成為老百姓的必需品,也成為一時的緊俏物品。而個別不法分子卻趁機造假,想發“黑心財”。
27日,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管局麥島市場監管所收到了關于“某便利店銷售假冒3M口罩”的投訴。執法人員立即行動,經查,該便利店負責人從微信號為“A百貨王”的供貨商手中購進假冒3M口罩。目前,麥島所執法人員已扣押全部剩余口罩,并立案調查。
目前,假口罩已在全國多地被查。23日,浙江金華查獲2.5萬只“問題口罩”。另有網友舉報稱,義烏當地有假冒口罩流入市場。1月27日下午,浙江義烏市公安通報稱,已查明王某成、田某軍等人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一案,目前王某成等多人已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軍在逃。
27日,福建閩侯縣公安局接到線索舉報稱,有人在網上虛假銷售醫用口罩。該縣公安局迅速對該線索進行核查。經2個多小時研判追蹤,在荊溪鎮一民房內將犯罪嫌疑人梁某抓獲。經查,犯罪嫌疑人梁某因手頭拮據,遂通過網絡社交軟件,發送銷售醫用口罩廣告,收款后將受害人拉黑,并從中獲利1000余元。
顯而易見,假口罩起不到真正的防護作用。當這些假口罩被老百姓用于防疫,就會置身險境。而更不敢想象,假如這些假口罩流入一線醫護人員手中,又會造成怎樣的惡果?
所以,對此必須依法嚴懲,市場監管部門以及警方要迅速介入,從嚴從重打擊。而除去線下的便利店、藥店等之外,還要加大對線上售假的打擊力度。決不能讓不法分子借助電商、微商等逃避監管,渾水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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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必須對違法犯罪分子果斷亮劍,該追刑責的就要追究刑責。
1月28日,最高法召開的會議指出,要認真貫徹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懲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各類犯罪,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會議強調,要依法嚴懲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嚴懲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犯罪行為,嚴懲暴力傷醫等犯罪行為。
事實上,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曾緊急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突發疫情災害期間的20類30個罪名的犯罪行為。近日,多地的法院、檢察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對這一司法解釋重新進行了推送。
根據其中內容,在防治、防護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中,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冒、劣藥,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執行公務罪處罰: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合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重處罰……
同時,司法解釋中還規定了何種情形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論處。
抗擊疫情,一場全國范圍的阻擊戰已然打響,此刻就要讓法律成為堅強“防護盾”,為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提供保障。而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應該比平時更加自律,更加遵紀守法,服從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齊心協力共筑長城。在這場戰役中,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也不允許任何人置法律于不顧,否則就必須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