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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對標深圳出臺"清單" 30種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
半島記者 王媛
17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青島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對8個行政執法領域的30項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首次建立容錯機制。記者從現場了解到,該《清單》是對標深圳起草制定的,不僅是山東省的第一份,在全國副省級城市層面也屬首份。該《清單》將于30天公示期后正式實施。
均屬于主觀上的無心之失
《清單》從包容監管角度出發,列入清單的30項不予處罰事項均屬于主觀上的無心之失,客觀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按照《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原則,清單所列舉的輕微違法行為,有的是屬于程序違法,依法改正后,可不予處罰;有的是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處罰。
從審慎監管角度出發,《清單》排除了對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與民生有關事項。對此類違法行為,將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嚴管。
《清單》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進一步細化完善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將不予處罰的事項具體化和標準化,用清晰列明的方式,明確哪種行為屬于“輕微”,給執法人員以明確指引,避免“一刀切”的執法方式,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
建首次經營違法容錯機制
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段啟輝介紹,《清單》的出臺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今年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及分工有關事宜的通知》,對我市市場監管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區分不同情況,量身定制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和標準規范’。”
市市場監管局法規處處長孫璟稱,根據市委“學深圳趕深圳”工作部署,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標深圳,學習借鑒上海、湖北等省市做法,制定推出學趕深圳9項創新工作清單,此次出臺的《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是9項創新工作之一,“不僅是青島市的第一份免罰,在山東省、乃至全國副省級城市層面均是首份。”
目前,青島市市場主體已達144萬戶,并以年均15萬戶增長。企業發展初期由于不熟悉法律法規,易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且多是無心之失。“建立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容錯機制,是向市場釋放溫情與善意,為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在發展初期提供更加寬容的制度環境。”段啟輝表示。
這是第一份不予處罰清單,但不是最后一份。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還將出臺配套政策文件,確保《不予處罰清單》制度能夠落實到位,有效執行。同時,還將跟進清單實施效果,結合市場主體、消費者對清單實施的反饋意見等情況,推出更多高質量的清單版本。
30項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一、下列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屬于首次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違反《青島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集貿市場開辦者未建立市場內部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碼標價內容不完善,但能夠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四)違反《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布藥品廣告未標明藥品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且發布藥品廣告的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五)違反《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未標明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且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六)違反《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廣告未標明農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批準文號,且發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七)違反《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十條規定,發布獸藥廣告未標明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但已取得獸藥廣告批準文號,且發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的;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條款規定,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的。
二、下列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經責令限期登記后及時登記的;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的;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的;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四)違反《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的;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未依照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的;
(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經責令限期登記后及時登記的;
(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的;
(十九)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備案,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一)違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二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未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責令限期辦理后及時辦理的;
(二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或使用繁體字,但不產生錯誤理解,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或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或者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但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食品名稱未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違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時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但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對未列入本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其他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答疑 免罰衍生縱容?
《清單》的出臺,讓島城的營商環境更加寬容,但對違法行為的免罰,如何與消費者利益兼顧?是否會放縱違法行為?
對此,市市場監管局法規處處長孫璟表示,首先,《清單》對于部分突破法律法規的事項提出“首過免罰”,既給予改正的機會又防止無原則的放縱。對于市場經營主體屢查屢犯的,不僅不能免于處罰,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其次,在《清單》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已經排除了兩方面的事項:一是會增加監管難度、可能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項;二是屬于敏感領域、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如排除了涉及食品藥品安全,以及特種設備監管等執法領域的事項。對此類違法行為,將按照“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從嚴監管。
此外,對列入《清單》的不予處罰事項并非放縱不管,而是要求執法人員綜合運用批評教育、政策提醒告誡、約談、責令改正等多種手段,確保市場經營主體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合法合規經營,“對于經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仍要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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