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作假將被納入征信系統!《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半島記者 于紅靚
為規范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記者發現,管理辦法從繳存范圍、額度、轉移、封存等多個方面詳細得做了說明,目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3月19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dhousefund@163.com。
范圍:外籍、港、澳、臺人員均可
根據管理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與本市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籍、港、澳、臺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職工個人所有。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應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單位在本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處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每個職工在本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當職工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職工個人賬戶應變更為暫停繳存狀態。單位應自中斷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系的,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將封存的職工個人賬戶恢復為繳存狀態,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地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處辦理變更登記;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處辦理變更登記。
額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額度
根據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首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據悉,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應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當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月繳存額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規范:單位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的,如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當月單位發放其工資的,單位應當按其當月實發工資金額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至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補繳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6月30日。
轉移: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可異地轉移接續
賬戶轉移是指由于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調動等原因,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由原單位賬戶轉入新單位賬戶。
賬戶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同城轉移: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被本市新單位錄用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職工與本市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已與異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向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可向管理處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
集中封存是指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提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封存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管理戶,對集中封存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職工符合集中封存條件的,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
管理處在辦理集中封存手續時,發現賬戶信息缺失的,應當要求單位核對補齊相關信息。集中封存戶職工個人身份信息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不一致的,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到管理處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處申請辦理。
監督:單位作假將被納入征信系統
另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積極推進網上辦理業務,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網上辦理業務審核標準應當與柜面業務審核標準一致,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網上業務辦理予以監督管理,建立網上業務辦理的準入機制、責任機制、監督機制和信用機制,確保網上業務的規范有序安全運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證明材料及信息。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信息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將單位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