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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換地方了,我能要求退費嗎?半島問法律師給您解答“消費糾紛”

2025-04-15 14:10 大眾·半島新聞閱讀 (11956) 掃描到手機

購物、培訓、旅游……消費與每個人密切相關,普通人作為消費者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消費糾紛,遇到消費糾紛時如何判斷對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對方該承擔何種責任?4月15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消費糾紛,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趙徽平律師和馬新華律師在線就市民日常遇到的消費問題進行解答,就一些典型的消費糾紛進行普法,回應消費者關切。

今年2月份,黃先生看到某培訓機構的招生資料,看到該機構開的一個培訓課很適合自己,并且上課地點離自己家很近,黃先生就和培訓機構簽訂了培訓合同,時間是一年。

“合同簽訂后,我交了全款,在離家很近的校區上課到3月21日。結果3月22日學校發通知說校區要關,讓我在3月30日前選新地點,還說不去就不擔責、不讓退錢。可新給的三個校區都離我家特別遠,當初選他們就是圖近,現在根本沒法按原計劃上課。”黃先生撥打熱線詢問,“自己能要求對方解除合同并退學費嗎?”

趙徽平律師了解情況后給出了專業的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提供服務需按約履行,未履行的應按消費者要求退款并擔責。”找律師認為,培訓機構單方變更培訓地點,大幅增加黃先生的時間和交通成本,已屬違約。

“從合同解除權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一方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可行使解除權。在教育培訓合同中,如果培訓機構存在經營場所變更給消費者接受培訓造成明顯不便等違約行為,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趙律師建議黃先生可以先與培訓機構進行協商,要求其退還剩余培訓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依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主張權利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培訓合同、支付憑證、公司發出的變更培訓地點的通知、您與公司的溝通記錄等,以證明公司的違約行為以及給您造成的不便。”趙律師表示。

如今旅游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消費市場,每逢節假日,市民出行旅游已經成為一種習慣。近日,市民楊先生就在前不久的假期出行中遇到了煩心事。

“我在某知名旅游平臺訂了某酒店的住宿服務,并支付了全部費用。平臺的頁面上寫著該酒店為四星級豪華酒店,配的圖里房間帶落地窗、智能馬桶,還有24小時管家服務。”黃先生入住后,發現跟宣傳完全兩碼事。“房間設施又舊又破,明顯達不到四星級標準。我找平臺和酒店理論,平臺說圖片僅供參考,酒店說評級是內部標準,都不肯退款。”黃先生詢問馬新華律師,這種情況算欺詐嗎?自己是否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馬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欺詐需按消費金額三倍賠償,不足500元按500元計。“若平臺宣傳四星級酒店,但酒店未取得國家文旅部門頒發的星級認證,或明顯違反國家關于旅游飯店星級評定的相關標準,如客房面積不足、無必備服務設施等,則平臺涉嫌欺詐,您可主張退一賠三,即退還已付房費并額外獲得三倍房費賠償。若平臺與酒店存在合謀虛假宣傳,如酒店提供虛假素材、平臺審核失職,需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馬律師告訴楊先生,此次維權的關鍵在于證據固定,“建議您立即通過公證或錄屏保存平臺宣傳頁面、訂單詳情、合同條款;拍攝酒店現場照片,記住照片要標注時間地點,留存設施缺陷、服務缺失的證據;還需要整理與平臺、酒店的溝通記錄 ,短信、聊天截圖、通話錄音等。”

“如果協商未果,可向相關部門投訴平臺違規,或向法院起訴。如果要通過訴訟解決,建議優先按欺詐主張權益,由對方舉證無欺詐故意。起訴時需明確訴求,要求退房費以及三倍賠償,還有您的合理損失,同時提交相關證據。”馬律師詳細向楊先生講明了維權方式。

針對市民來電情況,記者對幾個典型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市民參考。同時為了更好地解答市民法律咨詢,半島問法熱線上線了半島問法熱線讀者群,有需要的市民可以掃碼入群,我們會根據市民需求開啟相應話題,也將聯系專門律師定期解答市民關注的法律問題。

問題1:買的橄欖油外包裝與瓶身標簽的生產日期不同,能否要求商家十倍賠償?

2024年10月,李先生在一家進口食品專賣店買了瓶進口橄欖油,結果發現這橄欖油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24年8月,可瓶身標簽標的生產日期又是2024年9月。李先生覺得這專賣店故意標錯日期,屬于欺詐行為,就要求他們退貨并且按售價的十倍賠償。但專賣店說這就是標簽有點小毛病,不影響食品安全,拒絕退貨,也不同意十倍賠償的要求。李先生詢問律師,橄欖油屬于食品,專賣店出售的橄欖油存在瑕疵,是否可以要求專賣店退貨,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

律師說法:李先生,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形,并非針對標簽瑕疵。《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有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您購買的橄欖油只是標簽上的生產日期標注不一致,屬于標簽瑕疵,并未影響食品的實際安全性,而且從常理判斷,這種小錯誤也應該沒有對您造成實質性的誤導。所以,專賣店并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種欺詐行為,也就不構成懲罰性賠償的依據。因此,您要求專賣店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銷售者的責任,專賣店應該為您辦理退貨。

問題2:近視矯正機構稱能“近視治愈”,消費者能否主張退一賠三?

甘先生的兩個上小學的孩子都患有近視。他看了某保健中心的宣傳材料,稱他們是“近視克星”,可以快速“降低度數”,還能“近視治愈”,甘先生就帶著孩子去了中心。他們看了后,肯定地說通過儀器放松睫狀肌,再進行眼部穴位按摩,一定能幫孩子恢復視力,甘先生就交了錢。倆孩子各做了 90 次。前陣子帶孩子去醫院復查,發現視力不但沒提升,反而下降了。甘先生找到中心,要求他們退還費用,可對方拒絕,他又找當地消費者委員會調解,但沒有成功。甘先生現在想通過訴訟解決,詢問律師,自己能否要求對方退一賠三?

律師說法:甘先生,您的情況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的。首先,從事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的機構或個人,在當前醫療技術條件下,明知近視不能治愈,卻在對外宣傳中使用 “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 等表述,這種行為誤導了您和孩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構成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還有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保健中心采用誤導性宣傳,對您產生了欺騙、誤導,使您對其服務的功效產生錯誤認識,導致您因該保健中心的宣傳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訂立服務合同。因此,您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請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大概率會支持您的訴求。建議收集好服務記錄、付款憑證、宣傳資料等證據,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問題3:對老年人保健品消費欺詐,能否要求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陳先生去年被拉進某健康科技公司的銷售群,群里天天宣傳一款光量子芯片產品,說這是國家一類醫療器械,既能抗衰老又能預防疾病,還總送小禮物讓他去免費體驗。后來陳先生買了近2萬元的產品回家,用了幾個月根本沒效果。后來,陳先生將該產品送到專門機構檢驗,檢驗記過該產品核準功能就只有物理退熱理療。陳先生感覺自己被坑了,詢問律師能否要求他們退錢,并承擔三倍賠償?

律師說法:陳先生,您的訴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從法律要件看,欺詐需滿足三要素:經營者故意虛假陳述、消費者因誤導作出購買決定、消費者遭受損失。根據您的描述,該公司將產品功能從“物理退熱”夸大為“抗衰老、預防疾病”,屬于典型的虛假宣傳,已構成欺詐。 您因公司宣傳產生錯誤認知并支付價款,符合欺詐認定條件。 您現在要收集相關證據,首先要保留微信群聊天記錄、產品宣傳頁、視頻等,證明公司虛假描述產品功效;其次是您的支付記錄、發票、訂單截圖等,固定購買金額;還有就是截圖產品外包裝標注的核準功能,與宣傳內容對比。證據材料準備好后,您可以先與公司協商退款,若協商不成,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并準備上述材料向法院起訴。陳先生,在這我也給您提個醒,今后購買保健品時,一定核實產品注冊證載明的功能,避免輕信夸大宣傳,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宋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