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思諾思百余次獲利三萬多元,外賣小哥“跑腿”變“販毒”
思諾思(學名:酒石酸唑吡坦片),是一種用于治療睡眠障礙的鎮靜安眠藥,是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濫用易成癮。外賣小哥明知其是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卻禁不住高價誘惑,通過虛構失眠病灶的方式,跑腿代購思諾思并加價售賣。
麻精藥品是不是毒品?外賣小哥的行為是否成立販賣毒品罪?
案件回顧
2022年11月的一天,外賣小哥董某在某跑腿平臺上接到一個幫買訂單,顧客孔某通過平臺獲得董某聯絡方式后,私下添加董某為微信好友,并私信董某委托其前往某醫院神經內科配兩盒思諾思。在孔某指導下,董某順利以自己的名義配到了思諾思。
此后,孔某跳過平臺,頻繁私下聯系董某代購思諾思。開藥過程中,董某從醫生處了解到,思諾思是國家管制藥品,單次的處方量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但董某依然奔波于各大醫院,虛構自己甚至妻子的失眠病癥,多次騙配思諾思,再加價出售給孔某。
2023年4月,董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6月,公訴機關以董某犯販賣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統計,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短短四個月,董某前往醫院領取思諾思100余次,共計領取1000余粒,從中獲利35000元。
經認定,孔某存在使用唑吡坦成癮事實。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董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思諾思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加價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相關規定,董某多次出售思諾思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預繳部分罰金,確有悔罪表現,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被告人主觀惡性等情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董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心語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孫琳娜介紹,近年來,在全國依法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下,傳統毒品銷售渠道日漸收窄,為此,一些不法分子將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作為傳統毒品的替代物進行販賣。
一、思諾思等麻精藥品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麻精藥品是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在臨床上通常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屬于毒品。考慮到麻精藥品的特殊屬性,我國對各類麻精藥品均實行嚴格管控。當麻精藥品超出醫療或者科研等目的被非法濫用時,即可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思諾思作為國家管控的二類精神藥品,也屬于麻精藥品,可用于治療睡眠障礙,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長期服用會形成癮癖,必須到醫院經有資質的醫生診斷后才能開具,并嚴格限制一次配制數量。思諾思雖不屬于大眾所廣泛認知的鴉片、海洛因、大麻等毒品種類,但如果超出合理醫療使用范圍、出于非醫療目的濫用時,極易發生嚴重的身體和精神依賴,具有使人形成癮癖的危害特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毒品。
二、騙配思諾思后加價出售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主觀上明知系毒品,仍然予以販賣,構成販賣毒品罪。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興盛,跑腿行業蓬勃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但跑腿的便利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和吸毒成癮人員利用,一些外賣小哥禁不住利益的誘惑,成為毒品流通的“二傳手”。本案中,外賣小哥董某脫離平臺,私下接單,虛構失眠癥狀,騙配藥品,短期內迅速獲取大量、遠超正常服用量的思諾思,并加價出售給未經核實的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治理麻精藥品濫用問題需多方合力
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精藥品人人有責,治理麻精藥品濫用問題需多方合力。
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麻精藥品的監管力度,推動壓實麻精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麻精藥品的國家管理制度,嚴把麻精藥品“出口”關。
外賣平臺應加強監管,制定完善跑腿業務規章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跑腿業務的業務范圍等,扎緊管理制度牢籠。
公眾用藥須嚴格遵照醫囑,不得私下濫用違禁藥品,更不能非醫療目的轉讓、代購等,同時也要提高警惕意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使麻精藥品流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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