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龍葡萄酒股份及相關責任人員被出具警示函,因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情況
近日,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官網公示的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朱秋紅、孫硯田、白璐因為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情況被山東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龍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發布《關于收到民事起訴狀的公告》,披露煙臺銀行龍口支行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威龍股份、龍口市興龍葡萄專業合作社、威龍股份原控股股東王珍海簽定的《以物抵債三方協議》。2023年8月21日,威龍股份收到龍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法院準許原告撤訴。但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進展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2024年4月15日,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煙臺銀行龍口支行就同一事項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威龍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長朱秋紅、總經理孫硯田、時任董事會秘書白璐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威龍股份及朱秋紅、孫硯田、白璐被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官網資料顯示,威龍始創于1982年,是中國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國葡萄酒行業前三強。(大眾新聞·半島新聞記者 文鴻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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