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撤鋪3萬保證金難退還 膠州寶龍:將于秋季到來前退費
履約保證金收款收據截圖。(來源:受訪者)
信網7月9日訊(記者 耿潤 谷正原)“撤鋪快4個月了,商場還沒有給我退保證金。”6月26日,商戶王先生向信網反映,2023年12月30日,他在青島膠州市寶龍廣場一樓短租了三個月的商鋪,趁著春節旺季開了一家眼鏡店,可沒想到在撤鋪時卻遭遇無法如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問題。對此,上海寶龍商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膠州分公司的郭經理向信網表示,自己此前曾就退保證金一事與王先生進行過多次溝通。目前公司正在走審批流程,預計將于秋季到來前將錢款退還完畢。
據王先生介紹,去年12月30日,自己在青島膠州市寶龍廣場一樓短租了三個月的攤位開了一家眼鏡店,占地70余平方米,除了36102元的租金外,他還給租金收款方青島寶龍英聚置地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龍英聚置地”)交納了33408元履約保證金。又向上海寶龍商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膠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寶龍商業地產”)交納了9360元的綜合物業服務費,這筆錢同樣是用作履約保證金。兩部分保證金共計42768元。
據了解,兩家企業所收的履約保證金是用于保證商場內租戶嚴格充分地執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條款,根據合同約定,如果租戶未違約,在合同期限終止時商場管理方應在30天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過年期間是旺季,因為不知道在寶龍的具體生意好不好,我就先租了一個旺季看看情況。”王先生向信網介紹,由于銷售旺季已過,他向商場表明自己將不再續租。在3月30日退租后,他找到商場管理方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但直到現在還未全額退還。其間他多次找商場管理方溝通,對方只是將9360元的綜合物業服務費先退了過來,但租金收款方寶龍英聚置地所收的33408元的履約保證金一直未能如約退還。“我還有別的地方急等用錢,希望商場可以早日將這三萬多元退給我。”王先生說。
為了進一步了解事件的詳情,信網電話聯系了寶龍商業地產負責營運的相關工作人員郭經理。據郭經理介紹,由于租金收款方寶龍英聚置地企業規模大,事務繁多。所以商場內的日常管理運營及履約保證金退還一事全權由寶龍商業地產負責。目前,公司正在就退還履約保證金一事與王先生進行溝通,有關情況也已進行上報,正在走相關流程。同時,郭經理承諾剩余費用預計最遲將于今年秋季到來前退還完畢。
針對王先生所遇到的相關問題,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劉偉娜律師表示,商戶與商場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在合同到期后,若王先生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商場歸還了商鋪,并且沒有違反合同條款,則商場應在合同約定日期內將履約保證金退還商戶。對此,雙方可先進行協商,若對方仍未按期退還,商戶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萬多元對一家大型商業集團來說并不算多,但這卻關乎著企業的信譽。”
青島市網絡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AI調解員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了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并且強調了誠信原則的重要性。這意味著雙方當事人都有責任遵守合同條款,并且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規定了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并且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這意味著王先生作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限結束后應當將商鋪返還給出租方,并且確保商鋪的狀態與當初簽訂合同時的約定或商鋪的性質相符。針對王先生面臨的情況,如果他在租賃結束時已經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了商鋪,并且商鋪的狀態符合約定或商鋪性質,那么出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