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引導預付式消費?最高法針對預付式消費民事案件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消費者購買了預付卡后,遭遇經營者“卷款跑路”“套路營銷”或者“惡意逃債”等情形,常引發大量糾紛,亟待統一裁判標準。為更好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服務保障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采取郵寄、發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20日。
預付式消費引發糾紛不斷
近年來,健身會所、美容美發、早教興趣班等預付式消費經營者卷款跑路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一些知名連鎖品牌。大量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即使通過漫長訴訟流程取得勝訴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往往也因為經營者只留下空殼公司,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甚至還衍生出“職業閉店人”專業協助預付式消費經營者順利閉店,安全“擺脫債務責任”。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者成了“割韭菜”“薅羊毛”的受害者,引發了大量群體性維權、批量訴訟,對社會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不誠信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圍繞合同格式條款、合同解除、退卡價款計算標準、欺詐消費者懲罰性賠償、場地出租人等第三人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詳細、全面的規定,將對人民法院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產生重要影響。
在適用范圍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表示,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七種霸王條款無效
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七種無效的“霸王條款”。具體來看,一是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的格式條款。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三是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的格式條款。四是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格式條款。五是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六是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格式條款。七是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針對“套路營銷”和“卷款跑路”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據謝勇介紹,針對經營者“卷款跑路”,此次征求意見稿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方面,規定經營者“卷款跑路”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規定貸款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或者未審查經營者履約能力仍然向消費者貸款用于支付預付款且經營者“卷款跑路”的,消費者只對其已消費的價款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明確合同解除條件及退款方式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退款問題是最普遍和突出的問題之一,《征求意見稿》對此作出全面的規定,賦予了消費者更多法定解除的權利,并明確了退費計算標準。比如,出現變更經營場所、更換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導致信賴喪失、未妥善履行不限次數服務承諾、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發生情勢變更情形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經營者退款。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營者已收取預付款扣減其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后的余額,為經營者應當返還消費者的剩余預付款。同時,《征求意見稿》區分解除合同的具體原因,對解除后退款的計算方式和標準作出規定,有效解決了實踐中如何確定退費金額的實務問題。
實踐中,消費者往往對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不知情,部分不法經營者明明已陷入經營困境,仍向消費者兜售商品和服務,收取消費者的預付款,最后圈錢跑路,令消費者上當受騙。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場地的出租方如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及明知或應知租賃場地的經營者在租賃其場地經營期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對消費者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對“清算義務人和幫助逃債人作為責任主體”進行了規定,明確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清理資產和負債、通知消費者辦理返還預付款等事宜。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第三人和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孫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