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近半數涉未成年子女!青島中院發布涉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審判工作情況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朱本騰 何文婕
5月3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4年第6次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涉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法院近年來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21-2023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審結一審離婚案件25596件,其中涉未成年子女案件12087件,占離婚案件總數47.2%。離婚原因占比最多的依次為生活瑣事致感情不和(占53.9%)、不履行家庭義務或離家出走(占15.3%)、家庭暴力(占12.8%)、出軌外遇(占5.8%)、賭博吸毒等惡習(占2.3%)、與他人同居(占1.9%)、刑事犯罪(占1.5%)等。
從年齡分層看,涉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中,初中以下子女占比較大,涉訴子女處于學齡前、6-14周歲、14周歲及以上分別為3618件、7214件、1255件,比例約3:6:1;其中涉兩名以上子女5161件,占42.7%。從訴訟結果看,經法院調解,近四成離婚雙方可對離婚、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判決離婚的4000余件案件中,大部分因對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需要法院一并作出判決。
青島中院梳理了涉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的特點。其中,“匆促結婚”特別是生育子女后,在經濟壓力、家務分工、撫育投入、代際關系、志趣愛好等方面出現分歧后無法及時修復和有效應對,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重要原因。從辯訴重點看,撫養爭議和財產爭奪是涉未成年子女離婚案件的核心爭點,除基于親子關系的天然感情外,祖輩對孫子女照顧較多、認為對方長期缺乏關愛誠意和照顧能力、主張對方家風不正不利于子女成長、因厭惡憎恨對方而隔斷其親子關系、多子女時要求分別撫養彼此折抵撫養費等是爭奪撫養權的主要原因,還有近三成案件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要求查詢對方收入、共同存款、理財產品、財產走向等情況。
青島中院在發布會上特別指出,部分婚姻解體并不必然給孩子帶來心理創傷,父母間的沖突、親子間的疏離才是創傷根源。青島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青島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把對涉訴未成年人及家庭的道德人文關懷貫穿到家事審判始終?!?/p>
近年來青島中院不斷提升少年司法專業審判能力,聚焦涉少家事審判領域情理與法理并重、當下與未來兼顧、人身與財產相連的特點,繼續推動落實針對涉少家事糾紛的特殊審判方式、流程、制度、機制。如強化職權干預程序,加強法官釋明權的運用,引導當事人形成合理訴求,就當事人之間關于涉未成年子女權益事項所達成協議進行審查,避免因父母短視偏激或謀求私利而無形中將未成年人作為雙方博弈的犧牲品。適度延伸審判職能,提高少年司法傳播法治理念與家風觀念的精度,落實好“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制度,為當事人提供普適性與針對性兼備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持續打造多維聯動格局,繼續強化與公安、檢察、婦聯、關工委、民政、司法行政等協調配合,增強化解矛盾和源頭預防的協作力。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青島中院從近年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選出6件與家庭、家教、家風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兩個刑事案例,一個是典型的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子女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守法理念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一個是過早脫離家庭監護,導致誤入歧途的案件。另外還有四個民事案例,涉及校外托管機構工作人員傷害學生、離婚和撫養探望糾紛,這四個案例從不同角度提示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而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尤為重要。
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彰顯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引導公眾進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合力構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
附:青島中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審判中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以實現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與發展為目標,涵養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睘槌浞职l揮典型案例的評價、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義,青島中院從近年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選出6件與家庭、家教、家風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發布,彰顯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的鮮明態度和堅定立場。
案例1:每一個孩子的人格尊嚴都不容踐踏
——某托管機構工作人員打傷未成年人案
案情簡介
8歲的小茜來自單親家庭,從小隨父親生活,因父親忙于工作無暇照看小茜,將其長期放在托管班,期間托管班工作人員因瑣事擊打小茜面部,致其耳部損傷。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茜訴至法院,要求托管班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經審理發現,本案的主要癥結不僅僅是金錢賠償問題,更重要是托管班工作人員能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言行對一個孩子造成的身心痛苦。庭后經法官多次釋法析理,托管班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認識到錯誤,不但同意賠償損失,也愿意向小茜真誠道歉,彌補對小茜造成的心理創傷。法官還結合本案,批評了托管班作為教育機構的過錯,指出了小茜父親存在的長期疏忽,指導小茜的父親跟孩子耐心溝通。最終,在法官的見證下,父親陪著小茜在青島中院接受了托管班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道歉及賠償。
法官提示
小茜的經歷折射出一個常見的家庭教育缺位問題,即父母對其疏于照顧和關懷,導致孩子求助無門,逐漸習慣他人的漠視、孤立甚至針對。小茜幼時父母離異后,母親從未聯系過她。小茜隨父親獨自生活,再無其他親人。父親一味依靠的托管機構,并不能滿足孩子的情感需求。小茜較為內向懂事,因體諒父親工作辛苦,極少向父親提出生活或心理需求,而父親忙于生計加之較為粗心,也難以體察小茜的心理活動。在長期的托管生活中,工作人員發現小茜缺少親人充分照料,在對待她時逐漸也頗不耐煩甚至格外嚴厲,直至本案對小茜動手打罵。
兒童對成人的模仿對其性格行為發展有重要的影響。而父母的離異,既剝奪了子女學習的楷模對象,又使個體與家庭成員之間、家庭環境之間失去了平衡。當父母雙方離異后,對孩子來說,就意味失去了一方的庇護,也極易產生被雙親中的一方拋棄的擔憂,但如果能夠跟著懂得愛、懂得關心、懂得教育的父親(母親)生活,一樣可以具備博大的襟懷和寬容開朗的心態?!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時刻提醒我們,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要喚醒家長的家庭教育自覺,加強關注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家長要教會孩子相應社交技能,關注孩子所處環境,助力孩子樹立自尊,最終引導其形成積極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
案例2:婚姻解體后,仍可延續合作撫育功能
——張某、孫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張某和孫某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張小某(12歲),張某主張孫某婚內出軌,要求離婚以及撫養張小某,并以孫某自書愿凈身出戶為由要求其放棄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孫某在二審中提出,自分居后各種原因導致母女二人再未相見過,希望能夠見見孩子。經法官溝通勸說,張某女兒到法院,但張小某對見母親表現出極大抵觸,理由是“她出軌的時候怎么不想想”,“她還想分這套以后要給我的房子”等,在法官分析勸解下,張小某終于同意與孫某在涉訴心理工作站面對面聊聊,期間張小某對孫某由厭惡到不耐煩,從沉默到口頭表示相信孫某作為母親是愛自己的,也認識到自己對母親孫某口出惡言是錯誤的行為,包括不該認為父母的財產理所應當就是自己的。后張某和孫某就離婚、撫養、探望及財產分割等達成一致協議后,曾經的一家三口心平氣和地離開法院。
典型意義
張某和孫某攜手度過十余年婚姻生活,育有子女,共同打拼事業,本該是外人眼中的幸福美滿生活,但由于家庭矛盾等問題導致雙方關系惡化,二人對張小某未能正確解釋和妥善處理父母子女關系的變化,導致張小某對母親孫某充滿怨言和仇恨,并口出惡言拒絕見面,嚴重傷害孫某和張小某之間的母子親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钡诙畻l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部分家庭在離婚訴訟之前就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沖突或疏離關系,家庭撫育教養功能被破壞抑制,可能已經出現了親子關系失衡、不良行為養成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法院對涉訴家庭適度介入干預指導,利于及時糾正偏差,幫助涉訴家庭關注子女心理成長和品格塑造,使兒童能夠在家庭之外的訴訟環節獲得關注、支持,實現人格健康發展。家長也應承擔自己的家庭和社會責任,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而非沉溺于婚姻矛盾之中,在子女面前詆毀對方,甚至采取威逼利誘的方式引導、影響孩子,讓家庭關系的解體演變成家庭教育的錯位,以至于最終影響子女心理健康和品格塑造。
案例3:孩子的童年,正在復制父母的童年
——李某、王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和王某自由戀愛相識,婚后生育一子王小某(4歲),患有先天疾病,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撫養兒子,由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同時主張因王某多次出軌,應給付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婚內出軌事實存在,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應判決離婚并判處一定精神損害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代際創傷的循環性特點:李某和王某二人童年生活都較為坎坷,王某幼時喪父,由寡母獨自撫養長大,因家境困窘而忙于生計,母子交流較少且感情不洽。而李某少時父母離異,隨父親一起長大,后父母因各自重組家庭而對李某產生過度補償心理,分別從金錢上高標準供給、或無條件溺愛,李某成年后流連酒吧夜店等娛樂場所,懷孕期間亦沒有約束自身行為,婚后其與王某在經濟、生活上仍極度依賴雙方父母。生育病兒后,王某讓其母從外地趕赴青島照料,自己則借出差等機會多次出軌婚外異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崩钅澈屯跄匙鳛槌赡耆耍诮M建家庭后,本該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共同面對婚生子患病所帶來的困難及問題,但二人童年經歷較為相似,原生家庭的不完整和家庭教育的缺位,直接影響其人格形成和價值觀塑造,以致二人成年后對事情的處理方式和行為準則有所偏頗,李某孕期依然流連酒吧等場所、王某婚后多次出軌他人,最終二人婚姻破裂,造成婚生子在患病情況下面臨父母離異的窘境。王小某的經歷又仿佛再現了父母的童年。
家庭教育是人生起跑線,其根本任務是立德樹人。家長在保障孩子物質需求的同時,也應重視心理和道德教育,言傳與身教相結合,必要時應當向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尋求幫助,終結創傷的代際遺傳。
案例4:初中生變成犯下強奸罪的罪犯
——小劉、小林等犯強奸罪案
案情簡介
小李(女,13周歲,初二)、小劉(男,14周歲,初二)、小林(男,14周歲,初三)系同校同學。某周末,小李到小劉家玩耍。小劉將小林叫至家中并計劃與小李發生性關系,二人向小李表明意圖后遭到小李拒絕。后小劉和小林假意與其玩游戲,以暴力、脅迫手段輪流與小李發生性關系。
裁判結果
小劉、小林明知被害人小李系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仍伙同他人采取強迫手段輪流與小李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節,法院認定被告人小劉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較為典型的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子女因缺乏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觀念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案件。小劉家境優越,因從小患有遺傳性基因病,父母對其溺愛有余而管教不足,導致其行事風格散漫跋扈、法治意識淡薄。被告人小林童年坎坷,父母離異,與父親及同父異母的哥哥共同生活,其父親系精神二級殘疾人且無經濟收入。小林從小一直有厭學情緒,入學后大部分時間待在家中,未能像同齡人一樣正常接受義務教育,家長亦未實施符合其身心發展特點的家庭教育。而年僅十三歲的小李系初中在校生,在并不具備性自主意識的年齡,懵懂中經歷生理和心理的雙重創傷,不同程度體現了家庭監護缺位、自護意識薄弱及學校教育不周等問題。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充分發揮家庭保護和家庭教育的基礎性作用,這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價值觀念、情感需求、社交能力等都有著深刻的影響。如果家庭教育出現偏差或缺失,就可能導致孩子出現心理問題或行為問題,從而增加他們違法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的風險。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能溺愛孩子,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不同年齡段做好不同的家庭教育,掌握正確教育方法進行合理管教,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和法治意識,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也應當相互配合,繼續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
案例5:偷來的“自食其力”終成泡影
——小楊犯盜竊罪案
案情簡介
17歲的小楊初中畢業后即不再上學,2019年5月起至2021年3月,小楊先后因盜竊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7次,但均因不滿16周歲而未被送至拘留所執行。直至2021年3月,小楊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剛出獄不久,2022年4月至5月,小楊伙同他人在賓館、體育場等地分工合作實施盜竊7次,共盜得手機8部,總價值10900元,后共同銷贓、分贓揮霍。
裁判結果
小楊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小楊完成義務教育后即在外四處打工。其父母忙于生計,且需要照顧年幼的妹妹,無暇顧及小楊,疏于對小楊的教育和管束。小楊遠離親人,在十五六歲的年紀獨自謀生,本身價值觀不堅定,在結識社會閑散人員后,在他人引誘下參與盜竊。銷贓分錢嘗到“甜頭”后,其不愿再安于用勤懇勞動自食其力,而逐漸好逸惡勞,樂于不勞而獲,小小年紀就成為“慣偷”,并且在一次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依然屢教不改,反映出其行為約束力、是非辨別力的薄弱,最終兩次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強親子陪伴,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本案中,小楊的父母違反法律規定,使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造成小楊因缺少管教誤入歧途,令人痛心。
案例6:僅憑個人主觀感受,不能剝奪對方探望權
——周某、楚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周某與楚某因感情不和調解離婚后,楚小某一直隨父親楚某共同生活,周某支付撫養費。后楚小某因上學及生活開支有所增加,起訴要求周某上調撫養費數額。周某在離婚后工作穩定,收入較高,但因楚某不同意其探望女兒,與楚某矛盾較深拒絕增加撫養費。
裁判結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雙方對撫養費達成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符合應當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應當判決增加??紤]到本案雖系撫養費糾紛,但實際上雙方系基于探望問題等而致積怨較深,一并化解矛盾可以避免雙方再生訴累,故法官著力調解以緩和沖突,最終周某和楚某就楚小某的撫養費數額及探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典型意義
雙方在撫養費案件中針鋒相對的背后,隱藏的根源是雙方之間的舊怨,以及不能正確認識各自所肩負的對楚小某的家庭教育責任。楚某因小時候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格外要強努力,多年來辛苦工作打拼,后面臨裁員壓力時,周某突然起訴離婚,對其造成重大打擊。雖楚某現在順利實現事業轉型,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始終無法原諒周某在其人生低谷時的拋棄行為,不想與周某產生過多聯系。而且楚某兒時有家人結交社會閑散人員走上犯罪道路,故其對周某良莠不齊的社交圈極為敏感,擔心其復雜的社交關系影響楚小某,所以不想讓周某過多探視楚小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弊鳛楹⒆拥母改?,雙方都應認識到保障探望和按時支付撫養費,都是為了盡可能降低離婚對孩子的不利影響,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獲得與父母未離婚時同等的愛和關懷。在解除婚姻關系后,父母更應相互配合,讓不直接撫養一方有機會親近孩子,不要以撫養費為借口,或讓父母之間的矛盾成為阻礙孩子享受親情的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