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均不要長女,法院判了!專家解讀→
據媒體報道,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均不撫養未成年長女,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督促雙方肩負起法定義務,努力化解矛盾,不得互相推諉撫養子女的責任。
關于該案,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專訪了相關專家。
全國婦聯維權智庫專家、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但淑華:
夫妻離婚應將子女放在中心地位考慮
根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父母不能因為離婚而推諉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法院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在夫妻雙方沒有處理好子女撫養事宜的情況下,暫時判決不準離婚是合理合法的。未成年人本身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責任。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后均不撫養未成年子女,子女的生活、學習可能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將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在夫妻雙方無法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但是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更需要雙方的長期協作配合。如果不能真正解決雙方的矛盾爭議,即使法院作出判決,也可能在判決后難以執行,案結事未了,同樣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所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更符合法律特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是巨大的。夫妻雙方在處理離婚事宜時,應將子女放在中心地位考慮,盡可能以和平方式解決,減少離婚對子女身心健康的影響和傷害,同時幫助子女適應父母離婚后生活和學習環境發生的變化。
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兒童工作智庫專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張雪梅: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與“離婚自由”不一致時,法院應優先考慮前者
法院的判決和提示充分體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長中至關重要,父母離婚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如果沒有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將存在未成年人權益被嚴重忽視或侵害的情形,將直接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發展。
撫養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責任,離婚是父母的婚姻選擇。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與“離婚自由”的原則在同一案件中發生不一致時,如果離婚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未成年人的監護、撫養、教育、探望等權益缺少保障時,法院應當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將能否妥善解決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為是否準予雙方離婚的考量標準,不宜草率判決離婚。這既符合案件實際情況,也是法律精神的體現。
在離婚案件中,司法機關應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延伸審判職能,積極探索,將父母離婚“風波”對未成年人權益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從根本上推動解決家庭問題和婚姻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