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被罰30萬元,因貸后管理不盡職!此前曾多次因合規問題被罰
5月2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官網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金罰決字〔2024〕38號)顯示,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貸后管理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3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淄博監管分局;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2024年5月14日。
同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淄金罰決字〔2024〕37號)顯示,王洪忠,時任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侖支行行長,對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后管理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被警告。
梳理發現,此次并非該行首次被罰。2023年3月15日,原淄博銀保監分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淄銀保監罰決字〔2023〕16號)顯示,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測算貸款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30萬元。2021年,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被罰款35萬元。201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公布的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淄銀罰字〔2019〕第4號),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銀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對其處以25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淄博淄川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淄川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成立于1994年7月8日,注冊地位于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頤澤將軍大道209號,法定代表人為張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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