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被要求孕檢,發現懷孕后取消錄用 法院:公司賠償損失
入職前被要求孕檢,發現懷孕后如實告知公司,卻被“撤回”了offer。入職要求孕檢合法嗎?用人單位以此取消招聘是否要擔責?
海報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崗位,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信息外,通知還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
圖片來源于上海高院
嚴女士同意入職并向原公司辭職,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誰知幾天后,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臺上,該公司仍在發布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溝通無果后,嚴女士陷入失業狀態,于是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余元。被告公司辯稱,該入職通知是借鑒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懷孕檢測,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因發展需要,嚴女士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圖片來源于上海高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后,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余元。
法官:強制孕檢侵犯平等就業權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南匯新城人民法庭法官李尚偉表示,“你結婚了嗎?”“打算什么時候要孩子?”這些看似與應聘崗位無關的問題,在女性職工應聘時卻經常會被問起;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公司,直接將孕檢作為入職體檢的項目,并惡意取消offer,這一行為顯然侵害了勞動者享有的平等就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也曾聯合發布相關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將懷孕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毋庸置疑,懷孕女性作為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就業權,且這一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用人單位發出入職通知后,勞動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發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但這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任意撤銷offer。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多次磋商,相互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因該信賴產生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勞動者收到offer后基于信賴,可能會辭職或者拒絕其他的入職要約。此時一旦撤銷錄用,勞動者就要重新尋找就業機會,導致一段時間內的工資收入損失。該損失是因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造成時,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賠償。
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入職前女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沒有告知懷孕情況的義務,強制孕檢更是侵犯了平等就業權。因此,對于用人單位入職前需要進行孕檢的要求,勞動者可以予以拒絕。
本案也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平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招聘前,做好崗位設置規劃,明確招錄條件,謹防在性別、民族、戶籍等方面就業歧視。招錄中,也要做好信息披露、及時溝通與磋商。依法依規、誠信以待,才是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