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 | 假離婚復婚后又離婚,原先的房產跟我沒關系了?聚焦婦女權益保護,律師答疑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實習生 王筱涵
“三八婦女節”即將到來,有關婦女權益保護的話題又成為了一個熱點,婦女遭遇家暴如何維權?離婚后才發現丈夫隱匿財產,我還能起訴嗎?3月5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開啟婦女權益保護話題,我們邀請了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的劉之曈律師和張志娟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就事關婦女權益保護的相關話題解答市民提問。
上午9點30分剛過,半島問法熱線就接到了市民王女士的來電,因為財產分割的問題不知如何是好。“我和丈夫在2010年登記結婚,2016年下半年的時候,我和丈夫為規避房屋限購政策,辦理假離婚。”王女士表示,當時他和丈夫名下已經有兩套房子,但是還想著置辦一套,于是就想著離婚時協商將之前的房屋放在其中一人名下,買房后再復婚。
“當時我們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簽署離婚協議,約定這兩套房屋歸我的丈夫所有。”王女士說,購買新房后,她和丈夫也如約復婚了。“當時知道存在風險,但是復婚后,我就打消了顧慮,但是沒想到,現在新的問題又來了。”王女士向劉之曈律師表示,“從2023年開始,我和丈夫的關系惡化,走向了離婚的境地,此次是真的想要離婚。”王女士說,但是在協商共同財產范圍時發生爭議“我丈夫認為,2010年假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是歸他個人所有,我們復婚后,這房產是他的個人財產,這合理嗎?”
劉之曈律師表示,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說法,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時只要雙方登記離婚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即解除,無論是通過民政局進行行政確認,還是通過法院進行訴訟,夫妻雙方的離婚行為都是真實受法律保護,身份關系一旦改變,不會單純‘因為當初并不是真的想離婚’就失去法律效力。”劉之曈律師表示,從這個角度上講,離婚時在民政機關簽署的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就屬于個人財產。
“哪怕是離婚后再復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采訪也就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了,但是復婚后雙方重新簽訂有關財產的分配協議除外。”劉律師提醒,婚姻絕非兒戲,一做即成真,勸君三思,小心掉入坑。
婦女權益的保護問題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體現較多。“因為各種原因,我和前夫已經離婚了,但是離婚后我了解到,在我們婚姻存續期間,他存在多次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張女士來電表示,自己前夫有著一份不錯的工作,每月的收入也比較高,結婚后張女士在家照顧孩子,平時的生活費用也都是丈夫承擔。
“他具體的年收入我也不知道,當時離婚的時候,我們將名下現有的存款進行了分割,我也沒想到他會提前將他自己賬戶里的錢分多筆轉出去。”張女士詢問張志娟律師,現在已經離婚了,自己該如何維護權益,是否可以主張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前夫轉移的資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律師表示,夫妻任何一方銀行賬戶中的大額支出是否合理應結合雙方的經濟收入、家庭背景、消費習慣、生活習慣等金額確定。“就這種情況,如果您掌握了相關證據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被前夫隱匿和轉移的財產。”張律師表示,實踐中,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統一,法官通常會確定將單筆一定金額以上的支出定義為大額支出,如果支出一方無法說明或證明這筆支出錢款的合理性,則法院會依法對該筆錢款進行分割處理。
在一段婚姻關系當中,法律雖將夫妻各方取得的財產定義為共同財產,但伴侶兩人畢竟是獨立的個體,彼此可能并不能完全知曉對方的財產情況。在婚姻走到盡頭要離婚時,也往往并不能摸清這段婚姻中能夠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多少,導致無法順利取得原屬于自己的一份,無法為自己爭取到最大的權益。因此,在這種人生的重要節點時,建議咨詢專業的人士提供專業的指引及幫助,為自己爭得合法權益。
婦女權益保護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當天的來電較多,市民咨詢的問題也比較多,根據市民來電情況記者對相關典型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市民參考。
來電情況
問題1:妻子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離婚時可否請求經濟補償?
郭女士與劉先生于2009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兒子。劉先生的工作需要長期駐外,郭女士生育后就全職在家悉心照顧家庭,撫育子女、照料老人這些家庭事務基本全是由郭女士承擔。2019年因為工作不順,劉先生開始沉迷酗酒、打牌等惡習,對家里更是少有照顧,夫妻雙方經常因為矛盾發生爭吵,郭女士覺得他們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準備與劉先生離婚。她詢問律師,在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的事物基本由自己承擔,能否以此為由要求劉先生承擔離婚經濟補償?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家務勞動雖然沒有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其價值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郭女士因照看子女、照料老人、照顧家庭等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也因此失去了自我更好的發展機會,因此完全可以通過離婚經濟補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家務勞動補償屬于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郭女士在提出離婚訴訟時,要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問題2:“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必須是家庭成員之間嗎?
劉女士與馮先生曾為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兒。開始時夫妻生活還算美滿,可幾年后馮先生就有了變化,他開始酗酒,并經常在酒后對劉女士實施謾罵、毆打等家暴行為。2023年劉女士提出離婚訴訟,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可離婚后,馮先生頻繁以探視女兒的名義跟蹤、騷擾劉女士,多次對其謾罵、威脅、毆打,致其不同程度受傷。劉女士不堪其擾,想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但她與馮先生已經離婚,不屬于家庭成員。詢問律師“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必須是家庭成員之間嗎?
律師說法:“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行之初,其申請主體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后,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不限制在家庭成員之間,在終止戀愛關系和離婚后,婦女遭受對方糾纏、騷擾以及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女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家暴的防火墻”,舉證要求低、申請周期短、措施內容靈活,對于像劉女士這樣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來說,是身體的避風港和精神的慰藉劑。
問題3:分居但未離婚,丈夫是否應當履行對妻子的扶養義務?
董女士與徐先生系再婚家庭,徐先生有穩定的退休金,但董女士沒有收入來源。前幾年,董女士夫婦因家庭矛盾激烈而分開居住,但兩人未辦理離婚手續。由于董女士年齡較大,沒有工作能力,也無收入來源,生活沒有保障,就要求徐先生支付其扶養費,可徐先生不同意。董女士詢問律師,夫妻并未離婚,自己能否要求徐先生履行對妻子的扶養義務?
律師說法: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董女士與徐先生系夫妻關系,作為夫妻雙方應相互關心、彼此扶助。董女士作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現年邁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而徐先生每月有穩定退休金,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作為董女士的配偶,徐先生應當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表現在經濟上的互相扶持,生活上的互相照顧,一方因患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導致生活困難,另一方不能以分居為由拒絕承擔扶養義務。
問題4:丈夫遇到“初戀女友”,婚姻面臨危機,妻子如何守護家庭財產?
洪女士與李先生結婚多年,生育一對兒女,感情十分深厚,可以說是周圍人眼里的模范夫妻。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先生在2020年時,與自己的初戀女友再度相遇,兩人隨后發展成情人關系。直到前段時間,洪女士才得知此事。通過查詢李先生銀行轉賬記錄,洪女士才發現,李先生曾先后轉賬給初戀女友將近50萬元,并為其購置奢侈品禮物等花費約10萬元。洪女士詢問律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李先生私自贈與初戀女友的錢款,以及為其購置奢侈品禮物等花費能否要回?
律師說法:夫妻雙方對婚內共同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均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財產處分應當征得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同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洪女士的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并且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不僅嚴重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并且明顯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該行為應屬無效,洪女士作為利益受損的一方,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夫妻共有財產。
問題5:丈夫經常性言語恐嚇、威脅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嗎?
2018年時,張女士與黃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兩人戀愛半年后便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頻繁發生矛盾,經常因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在平日的生活中,黃先生經常使用侮辱性、威脅性語言攻擊張女士,這讓張女士心感疲憊。張女士詢問律師,黃先生對自己長期言語恐嚇、威脅的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
律師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質是通過采用暴力手段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結果上造成對方人身或精神層面的傷害。黃先生通過言語恐嚇、威脅等行為來實現對張女士的精神控制,雖然謾罵侮辱的行為不會產生傷害張女士身體健康的嚴重后果,但頻繁的言語謾罵、訓斥足以造成張女士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緊張,心理產生屈辱和恐懼感,帶來的傷害不亞于身體暴力,應當屬于家庭暴力范疇,張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暴不是“家務事”,暴力被披上“家”的外衣仍然是暴力!再次呼吁廣大女性朋友遇到家暴時拒絕沉默,運用法律武器向家暴勇敢說“不”!
問法感悟:
劉之曈律師:今日我們聚焦于婦女權益保護。婦女權益保護涉及身份、情感、財產的多重交織,在上午的接線中,我深切感受到公眾在面臨自身權益維護方面的糾紛時會不知所措,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規保障了自己的權益,更不知道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讓我對未來處理相關婚姻家庭糾紛時有了更新的認識。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理解糾紛、分析糾紛能讓我對案件的剖析更加細致。用心共鳴當事人的情感困惑,挖掘他們的真正需求、為他們排憂解難,也是我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的使命與榮幸。
張志娟律師:非常榮幸這次能受邀參加半島“問法熱線”活動,這次活動聚焦婚姻家事糾紛,在上午的接線中,我深切感受到目前社會女性群體中所面臨的法律困境,面對來自社會、家庭、工作的重重壓力,很多女性都陷入一邊抱怨自責一邊重復痛苦的困境模式。倡議大家在婚姻中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觀,使用恰當的方式經營婚姻,不要因為對方一次次的妥協不斷降低自己的底線。婚姻中我們常常要作出一些重要的決定,當選擇的結果與預期背道而馳時,就必須第一時間面對和及時止損。作為一名女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中我堅持最大限度為女性們爭取合法權益,讓每個女性都能建立自己在婚姻中的底氣和安全感。
相關案例:女職工孕期遭解雇,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女子胡某入職某設備公司,任職高級交易顧問崗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設備公司通過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務,并按月支付了勞動報酬。2020年4月,經醫院檢查,胡某已懷孕12周,某設備公司亦知曉懷孕的事實。4月27日,該公司解除了與胡某之間的用工關系。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決公司支付胡某賠償金30000元、二倍工資差額30310.34元。胡某和某設備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法院。庭審中,某設備公司辯稱,與胡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胡某在職期間做假單。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某設備公司雖主張胡某在職期間做假單,嚴重違反公司紀律,但是所提交的證據僅為系統截圖,未提交相應的成交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且內部系統可由公司后臺操作。另公司在解除與胡某的用工關系時,并未就開除原因作出說明。法院認定某設備公司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顯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尚在孕期,某設備公司亦知曉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實,因此,某設備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入職,某設備公司未與胡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胡某二倍工資。法院最終判決某設備公司向胡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8104.38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755.74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本案綜合企業規章制度內容與女職工違紀行為的舉證情況,對女職工違紀情況予以審查并依法作出認定,判令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女職工權益保護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責任。通過個案裁判倡導平衡保護“三期”女職工的基本勞動權、生存權與企業的用工自主權、管理權,有利彰顯穩就業惠民生的司法價值,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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