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漿出現蒼蠅索賠千元 優同便利店稱顧客離店一小時后返回
顧客聲稱在機打豆漿中喝出蒼蠅(來源:受訪者)
信網11月22日訊(記者 谷正原 耿潤)11月16日晚,市民馬女士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一家優同便利店內的機打豆漿中喝出一只蒼蠅,希望店方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賠償,但雙方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為此,信網聯系了該店田店長,對方表示,根據當時的監控來看,營業員在為顧客打豆漿時,未發現其中有異物,消費者離店一小時后,返回店內要求賠償,因為缺乏有力證據,店方暫未同意其要求。
相關購物小票(來源:受訪者)
11月16日晚8時許,市民馬女士稱,她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一家優同便利店購買了一杯紅棗豆漿,消費3元,飲用時發現里面有一只死蒼蠅,讓她感到十分惡心。于是,馬女士向商家反映了情況,商家表示可以按10倍金額進行補償,但馬女士認為該店的食品安全意識過于淡漠,希望店方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應該賠償一千元,該要求并未得到店方滿足。
為落實有關情況,信網聯系了該店田店長,田店長稱確有此事,店方沒有逃避責任,但是根據監控內容來看,當時營業員在為顧客打豆漿時,未發現其中有異物。消費者結賬后離店,約一小時后返回店內,聲稱有蒼蠅,因消費者缺乏有力證據,店方才沒有第一時間同意其要求。田店長表示,店方一直十分重視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后也一直在積極地協調消費者,但1000元的賠償金額屬實有些過高。
因雙方未能就該事件達成一致,目前,馬女士已將該情況反映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將對該事件進行協調。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理解,不能孤立地只看第148條的內容,而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進行綜合分析及理解。在這個事件中,銷售者在主觀上很難存在故意性,其次也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事實,經營者也不是在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銷售,所以最終還是要依靠調解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