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家庭暴力受害者“反殺”釀成慘劇 青島中院發布反家暴審判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5月31日,在第73個“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2023年度第六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20年至2022年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法院家庭暴力案件審判典型案例,呼吁全社會共同努力,重視家庭建設,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更幸福、更和諧、更美滿,成為不斷推動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石。
據了解,2020年至2022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家庭暴力犯罪案件144件,涉及被告人146人,被害人150人。其中,被告人中青年齡段占比高,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者占多數,施暴者以男性為主,受害者以女性為主。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罪名高度集中,損害后果較為嚴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三個罪名占絕大多數,分別占36.8%、27%和21.1%。其他罪名如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猥褻罪、盜竊罪、遺棄罪、虐待罪等數量較少,合計占15.1%。由于情感恩怨的累積,行為人通常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以各類手段造成輕傷以上共95人,其中輕傷43人,重傷11人,死亡41人,在150名被害人中共占63.3%,另有1人經鑒定出現精神損害后果。
沉溺情感糾葛,處理矛盾能力較弱。根據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類型統計,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家庭成員關系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有76人,占比最高,達到總人數的50.7%。其次是存在或曾經存在戀愛、同居關系的有55人,占總人數36.7%。“前家庭成員、前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分別占9.3%和3.3%。過半數案件的起因體現了被告人在婚戀中不同程度的心理問題,缺乏后果意識,行為隨意性大,僅由于懷疑被害人出軌、糾結于情感財產紛爭或不想終結戀愛關系等原因,就通過暴力行為以達目的或實施報復,部分思想極端的被告人會選擇傷害、殺害配偶的親人甚至未成年子女泄憤。其他較為常見的典型起因是被告人難以正??创H人關系。
風險預測不足,錯失行為糾偏時機。由于雙方的親屬、戀愛關系,被害人對日常矛盾轉化為暴力行為前的發酵期不敏感,任由沖突等級上升,未及時甄別出被告人的現實危險性,采取安全避險或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自救求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青島法院審理的這些案件中均未發現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救濟措施的情況。
兒童易受侵害,缺乏求助自救能力。多數未成年人受犯罪侵害案件中,存在監護人疏忽、失職,甚至直接實施遺棄、虐待、強奸等犯罪行為。青島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有9名兒童受到親屬性侵害。對處于人生觀、價值觀塑造階段的兒童而言,身處家庭暴力環境,長期目睹、忍受暴力的痛苦,可能導致心理問題,形成不健康人格。
近年來,青島法院最大限度發揮審判職能,積極牽頭聯系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婦聯等相關單位,共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對照犯罪構成要件,充分考慮自首、諒解、被害人過錯、附帶民事賠償等法定、酌定情節, 準確定罪處罰。關注案涉未成年人生存發展,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和因父母死亡、服刑而遺留的未成年子女,開展幫扶救助。強化司法引領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反家庭暴力氛圍。加大與新聞媒體合作,發揮全市法院家庭教育指導站、“家長課堂”、法治副校長等平臺、機制的作用,以案說法,宣講反家暴知識,倡導和諧互愛家風。提升源頭化解水平,在審理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注意加強打開心結疏解情緒,通過法官細心了解并引入心理專家輔助,家事案件調撤率平均每年在50%左右。聯合市檢察院、市婦聯、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共同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處置聯合推進機制,加強協同配合,凝聚相關職能單位處置家庭暴力案件工作合力。
青島中院從全市法院2020-2022年審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選取6個具有較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發布,包括五個刑事案例和一個家事案例,這些案例體現了法院打擊家庭暴力犯罪的決心,彰顯了保護弱勢群體的理念以及對法治社會、公序良俗的維護。青島中院希望通過以案說法,向社會傳遞以下價值導向:對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后果嚴重,特別是侵害未成年弱勢群體的,堅決從嚴懲處;對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反殺”的被害人,或者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要在查清事實、理清原委的基礎上依法從寬處理。
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一、長期家庭暴力受害者“反殺”釀成慘劇
——楊某某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女)與被害人劉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結婚四十余年以來,劉某某長期酗酒,酒后經常打罵楊某某。楊某某性格內向老實,以此為“家丑”不愿外揚,因無法忍受頻繁的毆打、辱罵曾多次自殺。2021 年5 月某晚,劉某某酒后在家中摔砸物品,再次辱罵并毆打楊某某。次日凌晨,楊某某待劉某某睡著時,拳打腳踢后又用鋼管多次擊打劉某某頭面部等處,后劉某某經急救人員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狈ㄔ航泴徖碚J為,被告人楊某某長期遭受其丈夫劉某某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并曾自殺,案發當日再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后,趁劉某某睡覺之際,采取拳擊頭部、手扼頸部、腳踹腹部及用鋼管多次擊打頭面部、頸部、腹部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依法應屬情節較輕。法院綜合考慮劉某某對引發該案有重大過錯,楊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坦白、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義
對家暴行為不及時糾偏,必然會逐漸升級。楊某某原本可以在暴力初露端倪之時,及時運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然而其選擇了忍氣吞聲,持續遭受多年的家庭暴力,丈夫不僅沒有因為楊某某的隱忍諒解而思過悔改,反而變本加厲、無休無止,最終使得楊某某產生絕望,喪失理智,最終以剝奪丈夫生命的非法手段憤而反擊,其自己也落得鋃鐺入獄的慘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受害者要注意留取證據,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切勿以暴制暴而釀成違法犯罪的苦果。
二、挑戰人倫底線 從嚴從重打擊
——王某某強奸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張某的繼父,多年來利用張某母親及張某依靠自己的收入維持生活的優勢地位,以及多次與張某單獨相處的機會,從張某15歲時即實施猥褻、強奸犯罪,張某由于害怕繼父和體諒母親,不敢反抗和求助,而其母對孩子情緒疏于體察關注,致張某因長達三年處于被王某某強制猥褻、強奸的恐懼、厭惡環境中,發現懷孕后導致精神出現焦慮抑郁狀態,出現自殺自殘行為,住院期間被同病房患者勸說報警案發。
裁判結果
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得假釋。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某身為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年持續多次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造成張某懷孕、自殺等后果,情節惡劣,其行為依法應從嚴從重懲處。
典型意義
王某某作為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本該與張某母親悉心呵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但其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迫使未成年的張某長期處于孤立無援境地,并造成張某懷孕、自殺等嚴重后果,主觀惡性極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張某的身心健康,嚴重挑戰人倫道德底線及公序良俗。
家庭本應是孩子們最安全最溫暖的港灣,但本案中卻由于繼父的道德淪喪、母親的疏于照看,讓家庭成為張某體會痛苦和絕望的場所。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應對未成年人及時進行性自護、預防性騷擾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提高辨別危險能力、樹立及時求救意識、了解合法求助途徑,醫院等相關機構在接診中,也應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及時發現并深入了解,積極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三、沉溺于舊怨報復前妻終反噬
——胡某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胡某因前妻馮某婚內存在過錯,對馮某及現任丈夫王某心生怨恨。2020年4月某日,胡某到二人工作場所與馮某發生爭吵,隨后產生縱火傷害馮某二人的想法。當日下午,胡某攜帶散裝汽油及打火機,乘坐朋友車輛到達后,準備在馮某、王某下班后燒毀二人乘坐的車輛并警告10歲的兒子胡小某不要與母親馮某同行,胡小某告知其母親馮某后報警。公安民警及時出警后,將在此處守候的胡某抓獲,并查扣裝有汽油的油桶和打火機。訴訟中,被害人馮某、王某出具諒解書對胡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案胡某處于犯罪預備階段,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典型意義
胡某作為孩子的父親,既然已經和前妻離婚,本該放下兩人恩怨,開啟人生新篇,與前妻共同努力為孩子營造友好安定的成長環境,繼續將孩子養育成人成才。但是因為胡某內心糾結于過往恩怨,執意報復泄憤,觸碰法律底線,受到了相應懲罰。本案所幸胡某之子及時將事情告訴其母,并報警制止了胡某的后續行為,避免了事態惡化到不可挽回的地步,不止挽救了馮某二人的生命,也同時拯救了胡某。否則,如果胡某的前妻和現任丈夫被殺害,胡某也會因此被判重刑甚至死刑,徒留下年幼的孩子失去父母呵護庇佑。所以為了自己和孩子的未來雙重考慮,為人父母者要格外謹言慎行,恪守行為底線,切勿以身試法,追悔莫及。
四、生而不愛反虐子 觸法已不是家事
——白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白某對8歲的兒子小強經常以不按時完成作業、貪玩說謊等為由,長期、多次實施毆打。期間,經學校、街道、行政機關多次介入勸說干預,白某有所收斂。后因生病的妻子病情惡化,白某情緒失控,再次采取用衣架抽打小強胳膊及背部、揪扯頭發撞墻的方式實施傷害,致小強身體損傷。后小強的班主任發現小強身上長期有傷,便向學校報告,至此案發。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北景钢?,白某名為管教兒子,實則缺乏教育技能,意在發泄情緒,長期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處輕微傷,任由其子處于緊張扭曲的環境里成長,其行為構成虐待罪,應予懲處,考慮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且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父母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成為孩子最信任的人,喜怒無常、暴力甚至虐待的養育方式,會導致孩子無所適從,引發心理問題,影響孩子以后的處世方式。因此,在養育子女的過程中,父母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嚴慈相濟,言傳身教,平等交流,相互促進,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全社會應樹立對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發現侵害、制止侵害,共同營造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五、復合不成心生歹意 一念之差害人害己
——孫某故意殺人、強奸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某天,孫某準備好面罩、刀具、膠帶等工具后,以打算還錢為名義將其前女友任某某約至某公寓。期間,孫某欲與任某某復合遭拒,遂惱羞成怒,毆打任某某頭面部,用雙手掐住任某某脖子,任某某反抗掙扎中,孫某產生將任某某掐死的想法并持續加重力度,后孫某見任某某臉色發青、嘴角流血,產生畏懼心理,便松開雙手。后孫某在任某某不敢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次日任某某獨自到達醫院就診后報警。后孫某約任某某來家中協商但未果,任某某報警聯系公安機關,孫某在家中等待抓獲歸案。孫某的近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任某某經濟損失,任某某對其予以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孫某所犯故意殺人罪,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減輕處罰;所犯強奸罪,有自首情節,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強奸罪從輕處罰。被害人表示諒解,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予以考慮。
典型意義
交友之道,合則聚,不合則散,男女交往亦是如此,戀愛講究你情我愿,分手講究好聚好散。可惜孫某不但沒有認識到分合聚散是成年人世界里的常態,沒有正確處理好失落情緒,放寬心胸,理智體面地結束戀情,重新尋找屬于自己的幸福,反而起意殺害曾經的戀人。也許不是所有愛情都有結果,但違法犯罪卻一定要承受后果,看似報復前任的招數,最后變成自制牢籠的套路,害人害己,受到嚴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任某某風險意識不足,預估危險能力欠缺,在被對方誆騙意圖殺害并侵害后,仍在無人陪同下再次與孫某約談,幸而孫某其時已經打消犯意,否則任某某將使得自己再次處于險境。
六、侮辱性行為亦可構成家庭暴力
——李某訴夏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與夏某某結婚后,夏某某因子女教育、生活瑣事等與李某發生爭執時,存在經常性謾罵、訓斥李某,并偶有扇耳光、向面部吐痰等行為,李某主張夏某某行為構成家庭暴力,起訴要求離婚并判令夏某某支付精神損失費10萬元。夏某某同意離婚,但辯稱其僅系因從小形成的說話帶臟字的語言習慣,在與李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時偶有謾罵用語,其并未毆打李某,亦未對李某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其行為屬家庭成員爭吵范疇,不構成家庭暴力。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子女教育、生活瑣事等發生爭執時,結果多為李某屈從于夏某某意愿,夏某某爭執中實施的前述行為,雖不足以嚴重傷害李某身體健康,但經常性謾罵斥責足以造成李某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緊張、心理產生屈辱和恐懼感,該行為已超越家庭成員爭吵范疇,與家庭氛圍的和諧及優良家風建設相悖。在雙方發生家庭矛盾并報警后,李某就醫檢查的結果顯示其存在焦慮等輕度心理問題,應當認定夏某某的經常性謾罵行為已侵害到劉某的精神健康,屬于家庭暴力范疇,故判決雙方離婚,夏某某支付李某一定數額精神損害賠償金。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并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精神暴力。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離婚糾紛中涉及因家庭暴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日趨增多,而家庭暴力由于表現形式多樣復雜,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施暴者多矢口否認,在此情況下,對家庭生活中經常性謾罵、扇耳光、向面部吐痰等侮辱性極大的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結合在案證明施暴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作出準確判定。該判決貫通了法律規定與社會大眾認知,以司法實踐弘揚了包括優良家風建設內容在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