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些警察辦冤案辦錯案的新聞屢屢被媒體披露。就說最近一個月吧,先有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鎮(zhèn)下聶村年不滿 21歲的聶樹斌,因警察涉嫌刑訊逼供,于十年前被錯判強奸殺害康某罪成立,處以死刑。繼而又爆出湖北省京山縣的佘祥林,也因警方涉嫌刑訊逼供,迫使佘祥林承認自己“殺妻”,佘祥林因此被錯誤投入監(jiān)獄達11年多。《半島都市報》今日又爆出新聞:2002年9月4日,云南省丘北縣現(xiàn)年30歲的農(nóng)民王樹紅被疑強奸殺人,被羈押299天,直到真兇歸案后才重獲自由。但此時的王樹紅,已經(jīng)成為一個七級殘疾人。而造成這起冤案的依然是警察涉嫌用木棍毆打、電擊等手段進行逼供。
刑訊逼供對于蒙冤公民的身心摧殘,對于人性和法律的踐踏,無須多說。這里,筆者想說的問題是:警察熱衷于用刑訊逼供辦案,有扭曲的政績觀在起作用。
政績被一些官員扭曲為加官進爵的“臺階”,官運亨通的“敲門磚”早已不是什么秘密。為了取得“政績”,有的官員什么都敢干,包括弄虛作假等。這樣的風氣,難免侵蝕警察的靈魂,從而催生出為求顯赫“政績”大破其案的觀念。為了“政績”,他們可以不擇手段,包括極盡刑訊逼供之能事,不惜制造冤假錯案冒充“政績”。一些心術(shù)不正的警察,破不了案逮不住真兇,便用刑訊逼供來完成限期破案任務(wù),來博取“神探”虛名,來彰顯自己的突出“政績”,最終又以“政績”換榮譽、換提薪、換烏紗帽戴。在這些警察眼里,刑訊逼供是地地道道的破案取得“政績”的秘訣。
被扭曲的政績觀進入刑偵領(lǐng)域,實在是一種很可怕的現(xiàn)象。說其可怕,是因為不知道還有多少聶樹斌、佘祥林、王樹紅已落入或者還要落入其魔爪,喪失自由直到青春與生命。
刑訊逼供中出現(xiàn)“政績”的影子提醒我們,杜絕刑訊逼供不該僅僅著眼于法律干預(yù),還應(yīng)該反省政績觀被扭曲以后對警察的毒害! 賴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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