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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蘇丹紅到三聚氰胺,“問題食品”不斷,保企業保GDP保政績,地方政府職能中食品安全排第幾五龍治水,能否不留死角?用何重典,才能威懾不法之徒?食品安全法草案經過三次審議仍需修改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0月28日閉幕,針對三鹿奶粉這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問題,本次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但未提請表決,將繼續修改。近一段時間食品安全問題突出,繼三聚氰胺牛奶之后,香港又爆出了三聚氰胺雞蛋。肉蛋奶中已經有兩員“大將”不幸墜馬。《食品安全法》這把劍若依然不能磨出利刃,那么誰知道,下一個出問題的會是誰?
從蘇丹紅三聚氰胺到“食品安全須知” 如何來看待這種三聚氰胺的擴大化呢?其實一旦哪個食品中查出了讓你擔心的東西,反而就不擔心了,因為問題能得到解決了。但這種新聞頻繁出現,就制造了另外一種擔心:還會在哪些我們不知道的食品當中出現類似的東西,或者不僅僅是三聚氰胺,可能還有別的什么。有人說雞現在生長速度太快了,飼料里是不是含有別的東西對人有危害呢?那是不是也應該去檢測?這個時候我們應該擴大范圍,對大家懷疑的食品做更多的檢測,然后把答案給公眾,才能慢慢建立起信心。
近年來,劣質奶粉、毛發醬油、“蘇丹紅”辣醬、瘦肉精、毒大米、地溝油等“問題食品”接二連三。近日,在江蘇省第二屆青年科學家年會上,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研究員陳君石表示,人們要求食品安全“零風險”并不現實,但消費者可以通過自我保護措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他提出了自己的“陳三點”:食物多樣化,稀釋可能遇到的食品安全風險;盡量選擇有品牌的食品,最好到大型超市購買;學習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常識。這些建議讓人哭笑不得。
在地方政府職能中食品安全排行第幾 《食品安全法》草案針對三鹿事件的發生,已經進行了八次修改,強化政府責任,改進政府監管方式,是這份草案修改最突出的思路。
但是在《食品安全法》還沒有完全出臺的時候,我們不能讓它成為空白期,生命健康無法等待,政府在這個時候要扮演更加強有力的角色,而且即便有了法律也還有個貫徹執法的問題。
在事關“民生”的衣食住行幾大項中,近些年“食”的安全隱患最多、最大,實乃一件地方政府應該最愧疚的事。就三鹿事件看,石家莊市委、市政府之所以拖延38天遲遲不報,就是把保生產、保企業從而保GDP、保政績,擺在了比消費者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位置。
其他一些地方惡性事故頻發,大抵也不外乎這個深層原因。重視食品安全不能停留在口頭,把食品安全納入考核,要做就得做到位,要做就得做到底。
期待政府建立究責長效機制防患未然 河南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范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或監管缺失、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政府存在的意義或價值可歸結為兩個字———“社保”。當然,這里說的“社保”,泛指對全社會的基本民生保障。所謂基本民生,用《西方經濟學的終結》中的概念講,就是“必要需求”——— 不予滿足就會影響到生存。消費者在正規渠道購買奶粉、雞蛋填飽肚子,當然是典型的“必要需求”。結果最終可能導致“中毒”,誰該對此負責?政府毫無疑問是第一責任人,因為搞清楚嬰兒奶粉中有沒有三聚氰胺,是普通百姓根本做不到的事,據說消費者個人假如去檢測三聚氰胺,費用高達千元。
當我們在期盼地方官員道德良心回歸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寄希望于體制和機制,具體說首先就是政績考核體制的徹底改善。出了大事、釀成人命才找地方官員問責、罷官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無疑必要,但人死畢竟不能復生,政府形象的損毀畢竟難以彌合,通過建立一種長效機制讓各種安全隱患消滅于萌芽之中豈不更好?
三大難題左右執法力度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10月28日閉會。本次會議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針對“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作了8個方面的重要修改,健全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環環相扣的監管體制,強化食品風險監測和評估,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規定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和監管措施,完善食品召回、食品檢驗及安全事故處置機制等。
但是草案最終未提請表決,將繼續修改。中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可交付表決。但是,對于重要的,影響大的法律也有超過三次審議的。在討論中,三大問題成為焦點。
1.部門分段監管能否不留死角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有利于各司其職。但是,因權責不明造成的多頭執法、監管鏈條“斷裂”等問題也一直為人詬病。“幾個部門管不了一頭豬,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難以改變,食品安全監管變成部門間的利益分配和爭奪。
在此次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中,原奶收購環節的“奶站”歸哪個部門監管不明確,奶粉生產源頭的監管是一個空白。為此,草案三審稿第五條增加了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規定,要求細化相關監管部門職責。
叢斌委員評價當前的管理模式是“五龍治水”,即由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段負責食品安全監管。而溫孚江等委員認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多頭管理與監管空白同時存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相關部門經常相互推諉。
在胡振鵬、倪岳峰、龔學平委員看來,長期以來食品安全管理的癥結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各部門的責任仍然不是很清晰,責任交叉依然比較突出,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接連不斷發生的重要原因。
白克明、程貽舉、林強等委員發現,《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但是目前食品藥品監管、質監部門在省以下都是實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層政府協調的難度越大。
牟新生、叢斌等委員建議成立國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食品的生產、流通、倉儲、食用等全部過程的安全問題。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華福周提出,草案中應強化部門的責任表述,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責任和權力,防止讓食品安全監管陷入各部門間的利益紛爭。
2.用何重典才能威懾不法之徒 三鹿事件尚未塵埃落定,又傳來雞蛋含三聚氰胺的消息。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參加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表示,必須用“重典嚴法”懲治食品安全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掙的錢遠遠多于賠的錢,一些企業被罰完還接著違法。”華福周指出,違法成本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對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堅決吊銷生產許可證,對違法企業判處‘死刑’。”湯小泉委員提出。
周家貴代表建議建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屢犯的責任人應該禁止從事食品行業”。鄭功成委員提出。“草案過多偏重了政府的監管和行政處罰,以民事責任手段強化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的規定偏少。”田玉科委員建議,充實或加強企業在民事責任方面的相關規定。
鑒于草案沒有對監管部門追究責任的條款,胡振鵬委員建議,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后,要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監管部門承擔責任。招銀英代表建議完善官員問責制,“在明確食品監管的主體的同時,也要明確其監督的責任,對食品監督失職行為進行嚴厲處分”。“問責制建立在法制規范的軌道上,要保證權責的吻合”。鄭功成委員說。陳斯喜委員提出,對于有關部門主要責任人應當予以開除或撤職。
3.發生訴訟究竟該由誰來舉證 《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任茂東委員提出,食品安全引發的權益損害賠償訴訟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將舉證責任倒置交由事故源的一方來承擔。“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當事人來舉證是非常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任茂東以醫患糾紛做類比。“醫院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的結果沒有根本的因果關系,就必須承擔不利的后果”。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也建議進一步強化保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監督權益。為此,他提出三點建議:“在食品安全訴訟中實施舉證倒置,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受害者訴求的主要證據,以解決消費者舉證困難的問題;明晰賠償責任,加強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違法的責任;賦予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明確訴訟法律地位。”
為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賠償,嚴以新委員建議,企業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必要時可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單位的財產予以凍結或查封。嚴以新同時還建議設立食品安全事故基金。一旦出現事故,可以用基金解決一部分賠償。“因為食品安全事故往往影響巨大,甚至企業破產了,也很難賠償所有的損失”。本版文/據央視、檢察日報、廣州日報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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