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6月5日,諸城市消費者協會接到本市張女士的投訴,其在該市一家游泳館花500元在辦理了一張游泳卡,按規定可使用20次,平均一次25元,她只去消費了6次,消費金額125元。張女士由于到外地工作,要求退卡內未消費的15次費用375元,游泳館不予退還。
處理情況
接到投訴后,協會工作人員立即到游泳館進行了調查。調查中,游泳館經營者聲稱,在辦理游泳卡時,就已經明確告知每個消費者,該卡不能轉讓、退卡。故不予退卡。
協會工作人員根據張女士的情況,由于張女士去外地工作,確切不能繼續消費,符合《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規定,商家理應退卡。鑒于該游泳館標價單次消費38元,周女士消費6次,應扣228元,退還現金272元,雙方滿意。
消費提醒
針對辦卡消費的投訴的增加。據投訴內容主要集中在未約定使用期限,卻以超期為由不提供服務;記名卡設置使用期限過短;卡過期但卡內尚有余款不予激活等。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卡時,不要只注意次數和優惠而忽視了合同與卡上對使用期限的規定,而商家也必須在卡或合同的醒目位置清晰標明消費者的應知權益,并不得以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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