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日照消息 2017年 6月26日,第30個“國際禁毒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起販賣毒品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等9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經審理查明: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馮某、鞠某某、苗某某、鄭某某、韓某某在日照市內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78克,被告人安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51.02克,被告人馮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03.3克,被告人鞠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95.8克,被告人苗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48克,被告人鄭某某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9.84克,被告人韓某某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3.2克。
另查明,被告人鞠某某、韓某某、嚴某某、陳某某等人自2015年以來分別多次在家中、租住房、賓館內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根據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節,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等人分別以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罰。
被告人楊某(女)販賣毒品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楊某與杜某(已判決)共謀從四川向在日照市的李某杰(已判決)販賣甲基苯丙胺。2013年3月5日,被告人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杜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467.14克。
鑒于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犯罪時確屬處于懷孕期間受到同案犯杜某的指使,且所販賣的毒品大部分沒有流入社會,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
被告人劉某(女)販賣毒品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9、10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日照城區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10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5粒0.7克。
鑒于被告人劉某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根據其如實供述的程度予以從輕處罰。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通訊員 王竹新
[編輯: 孫亞林]
本文地址:http://rizhao.bandao.cn/news.asp?id=274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