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報道
半島都市報6月5日訊 6月5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本月起青島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六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710元調整為18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7.1元調整為18.1元;四市由1550元調整為16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5元調整為16.4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6月1日起執行。
企業不得擅自執行最低標準 據市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須明確四方面內容:
一是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伙食補貼、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三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四是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編輯: 楊其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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